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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中主要的會計政策有哪些?舉些例子

存貨的發出計價方法選擇

1 新舊會計準則差異

新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即新準則中存貨發出成本的確定方法僅包括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三種方法,與舊存貨準則(指2001年11月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以下同上)相比取消了後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不能真實反映存貨流轉,國際準則禁止采用後進先出法,新準則也取消了存貨的後進先出法,對於這壹點,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壹致。

舊存貨準則中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壹般應當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新準則擴展為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目的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2 企業存貨發出計價方法選擇分析

據有關資料統計分析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出於會計處理繁簡的考慮。主要采用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個別計價法、計劃成本法四種方法。由於近幾年會計軟件的普遍運用,先進先出法和個別計價法的使用比例逐年上升,可以得出我國上市公司選擇存貨發出計價方法越來越重視效益配比原則。企業將越來越多地關註和優化會計政策的選擇。新會計準則取消存貨發出計價的後進先出法對我國上市公司整體影響不大,大多數企業在存貨發出計價的會計政策選擇雖然沒有達到最優,但也沒有利用舊會計準則的不完善操作盈余。

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和確認方法的選擇

1 新舊會計準則差異

(1)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規定“準則中的資產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采用了資產組的概念。規定“資產組是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在單項資產減值準備難以確定時,應當按照相關資產組確定資產減值。新準則規定“適用範圍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除特別規定以外的其他減值的處理”。

(2)新準則規定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轉回。公允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人為判斷的,中國目前還無法廣泛使用公允價值,人為調整利潤的行為屢屢出現,所以對公允價值采取限制使用的態度。新準則取消了商譽直線法攤銷。改用公允價值法。企業合並形成的商譽,每年至少進行壹次減值測試,並結合相關資產組和資產組組合進行測試。只要有活躍市場。只要有公平價值。就可以使用公允價值。強調壹旦使用了公允價值,就停止歷史成本價值的賬務處理。

2 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的選擇分析

(1)計提被濫用。成為企業操作盈利、粉飾會計報表的手段。資產減值會計政策賦予了企業更多的職業判斷權利,目的在於使企業更穩健地確認當期收益,更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但不可避免地帶來新的問題,因職業判斷所依據的條件和衡量的標準不壹樣,或出於某種需要(如保配,扭虧等),使資產減值會計極有可能成為企業實施盈余管理的手段。

(2)確認與計量難度較大。因此外部監管難度大。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關鍵是確認資產預期的未來經濟效益,現有規定對有關資產計量模式缺乏統壹的標準。概念內容又過於籠統,欠缺靈活性。因而可操作性差。由於資產減值準備確認與計量難度大。導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公允性難以衡量。存貨可變現凈值、固定資產可回收金額、長期投資可回收金額等資料是企業確認和計量資產減值準備的基礎。其中“可回收金額”“可變現凈值”在壹定程度上依賴於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可回收金額”中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確定需預計未來壹定期間現金流入量和貼現率。更具有不確定性;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彈性過大,計提不僅缺乏衡量標準。而且缺乏制約手段;資產減值準備再確認缺乏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