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二、科目三機動車駕駛人考場建設地址應符合區政府規劃選址的具體要求。科目二考場使用面積不低於40畝,科目三考場使用面積不低於30畝。項目業主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自行完成建設。
建設科目二、科目三機動車駕駛人考場時,項目業主應建設科目壹、科目四機動車駕駛人考場,並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194號)的相關規定。
施工業主的資質要求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公司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備管理駕駛人考場的條件和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的良好記錄。
(5)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