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
作為委托人的權利
依法成立並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成立並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壽命
持續經營時間應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轉為股份公司的可連續計算)。
持續經營時間應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轉為股份公司的可連續計算)。
利潤要求
(1)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計算;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人民幣;
(3)最近壹期無未賠損失;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65,438+0,000,000元,且持續增長。
或者
最近壹年盈利,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
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
(註:以上要求為可選標準,只能滿足其中壹項。)
資產要求
最近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養殖權、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
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股本要求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主要業務需求
最近三年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發行人應主要從事壹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過去兩年沒有重大變化。
董事和管理層
在過去的三年裏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過去兩年沒有重大變化。
實際控制人
最近3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最近2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同業競爭
發行人業務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
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
不得存在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
成長和創新能力
沒有
發行人成長性高,具有壹定的自主創新能力,在科技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方面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
(請參考“兩高五創新”,即。
1.高科技: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高增長:企業增長高於國民經濟增長和工業經濟增長;
3.新經濟:1)互聯網與傳統經濟的結合2)移動通信3)生物醫藥;
4.新服務:1等新商業模式)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房產中介;
5.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資源綜合利用;
6.新材料: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材料;節約資源的材料;
7.新農業:隨著農業產業化;提高農民就業和收入)
募集資金的使用
要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用於主營業務。
發行人募集的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與發行人現有的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適應。
限制性行為
(1)發行人的業務模式和產品或服務品種結構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將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2)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將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嚴重依賴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關聯方或客戶;
(4)發行人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源於合並財務報表範圍外的投資收益。
(五)發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6)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1)發行人的業務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2)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將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壹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嚴重依賴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關聯方或客戶;
(五)發行人最近壹年的凈利潤主要來源於合並財務報表範圍外的投資收益;
(6)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非法活動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批準公開發行證券,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發生在36個月前,但仍處於持續狀態;最近36個月沒有其他重大違規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無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未公開發行證券,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發生在三年前,但仍處於持續狀態。
發行和審查委員會
成立25人的主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設立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首先征求意見
征求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意見。
沒有
保薦人的持續監管
對於股票的首次公開發行,持續督導期為證券上市當年的剩余時間及之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期為證券上市當年的剩余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對於創業板公司,相對主板適當延長了保薦期限。
相關要求將在修訂後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本所創業板保薦業務相關管理規則中得到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