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豐富多彩的會計實踐相比,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總是出現原則性和抽象性,會計準則滯後於會計實踐是會計領域壹個永恒的矛盾。正是這種矛盾推動了會計科學的發展,也正是這種矛盾對會計實踐提出了挑戰。在會計實務中,隨著經濟的發展,對經濟交易規定新的會計制度壹般為時已晚,對於壹些傳統的經濟交易,會計準則也不可能涵蓋所有方面,這就需要會計人員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做出適當的職業判斷。以下是工作中遇到的壹些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以供同行參考。壹、準備期企業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準備期是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的準備階段。在這壹階段,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正常開展,主要是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在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按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壹個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由於復式記賬法與經濟活動的內在聯系,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之間存在著內在的交叉核對關系。準備期企業由於沒有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需要編制利潤表,但為了反映公司在準備期的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企業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由於企業在編制期間現金流量的特殊性,以及間接法編制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缺乏凈利潤基礎,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有其特殊性首先我們分析現金流量表主表的編制。在編制現金流量表主表時,如何劃分編制期間發生的費用所引起的現金流量,是編制編制期間現金流量表的特殊之處。根據現金流量表的標準,投資活動是指企業長期資產的購建以及不包括在現金等價物範圍內的投資和處置活動。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資本和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經營活動是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壹切交易和事項。企業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主要包括註冊費、驗資費等。這些費用與公司的成立有關,但與企業的營業收入沒有直接關系。《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借款費用等,應當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從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計入當月損益。可見,開辦費本質上是按照會計權責發生制要求設置的費用性資產,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必要準備,是企業成立的必要投入。在性質上,將開辦費引起的現金流出作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處理是合適的。由於該現金流出不形成實物資產,故不應列入現金流量表中的“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股權投資支付的現金”、“債權投資支付的現金”等欄目,而應列入“與投資活動有關的其他支付的現金”欄目。不同企業由於規模不同,創業期也不同,從幾個月到幾年不等。在實踐中,有人主張將壹年內發生並轉售的開辦費列在經營活動現金流中,跨年度的開辦費列在投資活動現金流中。這種做法沒有考慮開辦費的性質,還導致會計報表可比性降低,影響會計信息質量。其次,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的要求,企業在補充材料中不僅要用直接法編制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還要用間接法編制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即將凈利潤調整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由於準備期企業沒有按間接法編制利潤表和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凈利潤基礎,準備期企業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按間接法編制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即沒有必要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來編制現金流量。二。收購或出售子公司現金流量表的編制財政部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的解答(二)》(以下簡稱《解答》)中規定了如何編制報告期內出售和購買子公司合並現金流量表。該方案規定,報告期內出售和購買母公司子公司產生的現金流量應反映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即要求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和購買子公司。期末,在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時,應將被出售子公司自報告期初至出售日的現金流量信息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出售子公司收到的現金應在相關投資活動的“投資收到的現金”項目中反映。將被購買子公司自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現金流量信息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將被購買子公司支付的現金作為與投資活動有關的“投資支付的現金”項目下的單獨項目反映。但上述規定並未說明子公司在出售和購買日資產負債表上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如何列示在合並現金流量表中,如何保證直接法編制的合並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與補充材料中根據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期末與期初的差額計算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之間的平衡。筆者認為,既然報告期內出售和購買子公司所產生的現金流量被歸入投資活動現金流量,那麽出售和購買子公司當日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也應列為合並現金流量表中的投資活動現金流量。報告期內出售子公司將減少期末合並範圍,被出售子公司期末不再納入合並核算範圍。期末子公司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不再計入期末合並資產負債表,故出售日子公司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應當作為投資活動現金流出在“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中反映;購買子公司時,被購買子公司期初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不計入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而被購買子公司期末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計入合並資產負債表。購買日購買子公司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作為投資活動現金流入,在“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科目中反映。這種處理方式既能保證直接法下編制的合並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與補充材料中根據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期末與期初的差額計算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之間的平衡,又能使出售和購買子公司的企業在報告期內的現金流量分類在邏輯上保持壹致。實踐中有壹種觀點認為,在處理銷售和購買日子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時,應采用調整期初數的方法,以達到直接法編制的合並現金流量表中“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與補充材料中根據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期末與期初的差額計算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之間的平衡。由於期初數的調整與企業的實際情況不符,本質上是壹種保證會計平衡的模擬,不符合會計信息客觀性的要求。第三,房地產企業的成本核算。正確確定房地產企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是公允表達房地產企業經營成果的基礎。壹般來說,房地產企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應結合項目的開發區位、規模、周期、功能設計、結構類型、裝修等級、層高等因素確定,壹個成本核算對象只能核算壹個單位成本,並據此結轉銷售成本。對於單個開發項目,成本核算對象壹般是有獨立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的單個開發項目。但對於開發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項目,尤其是同壹項目不同功能區域,如何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實踐中有壹種做法是以整個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項目完成後再按照壹定的標準分攤到各個功能區。比如同壹個項目,有寫字樓、公寓、裙樓等功能。不同的功能導致不同的設計,所以建設成本相差很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單獨核算各功能區的成本,以整個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成本會在各功能區平均,但各功能區的銷售價格和租賃價格相差較大,導致成本與收入不匹配,不符合核算原則。在實際操作中,還有壹種方法是以整個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匯總各功能區的成本,然後根據各功能區的情況,估算出壹個比例來劃分不同功能區的成本,即從壹個成本核算對象中計算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成本。這壹方面會導致會計工作量的增加,另壹方面由於劃分比例是事後確定的,容易導致企業人為調整各功能區域的單位成本,不利於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根據不同的功能區域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從壹個成本核算對象計算出壹個單位成本更為合理。這樣既能滿足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要求,又能保證成本收益比。四。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核算。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使用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增值額和超額累進稅率繳納的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土地增值稅作為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進行核算。納稅人應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七日內,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建築物產權證明、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估價報告及其他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資料。因不動產轉讓頻繁,每次轉讓後納稅申報有困難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定期申報納稅,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在實際核算中,部分房地產企業簡單套用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繳納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他們在出售某項目的部分房產時,根據壹定的會計數據,估算出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記入“應交稅費”賬戶。當項目全部銷售完畢或基於估算的原始情況發生變化時,可能需要調整以前記錄的“應交稅費”科目,如原賬面記錄的應交土地增值稅。這種做法,壹方面不符合企業在沒有相關外部法律文件許可的情況下調整其應納稅款的壹般做法,另壹方面也不利於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工作。因為土地增值稅是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基礎計算的。因此,如果房地產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的銷售沒有完成,應先將相關土地增值稅記入預提費用賬戶,才能正確核算各期經營成果。當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銷售完畢,滿足土地增值稅計算繳納條件時,應結清預提費用科目相關明細科目,將原預提預提費用轉入應交稅費科目,以應交稅費科目相關明細科目計算的金額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