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行為;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有關情況的行為;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會計法》第六章 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規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