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明,也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更是單位重要檔案之壹。為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明確責任,使會計檔案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壹、會計檔案的立卷、歸卷制度
公司所屬會計人員必須對本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帳簿、報表、計劃、預算合同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並指定專人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二、會計檔案的調閱制度
調閱會計檔案,要嚴格辦理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閱會計檔案,要經過會計主管人員同意;外單位人員調閱要有正式介紹信,經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並詳細登記調閱檔案名稱、日期、調閱人姓名、工作單位、調閱理由和歸還日期。調閱人員壹般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需要復制應征得單位同意。
三、會計檔案的銷毀制度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壹般為15年,對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按照《檔案法》的規定由財會部門和檔案部門***同鑒定,報經批準後進行處理。對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要填寫“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銷毀時由單位領導指定檔案部門和財會部門***同派員監銷,並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要長期保存。
四、會計檔案的交接制度
1、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全部交接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未了事項。移交後,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反財務制度和法律規定等問題,由原移交人負責。
2、合並、撤銷單位的會計檔案,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移交給並入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單位接收代管,並由交接雙方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