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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寄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指南關於代銷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企業的代銷業務發生了壹些變化。《會計準則指南》取消了“分期發出商品”科目,代之以“發出商品”科目。同時,在介紹“1321代理業務資產”科目時,指出“企業通過收取手續費收到的代銷商品科目可改為“1321代銷商品”;在介紹“2314代理業務負債”科目時,指出“企業通過收取手續費收到的貨物金額,可以變更為“2314委托收款”科目。這裏就談談收取手續費委托代銷業務的會計處理。

在有手續費的代銷業務模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受托方根據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100件商品,指定銷售價格為1000元/件,商品成本為60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假設代銷合同約定乙公司仍以每件1,000元銷售給客戶,甲公司以1銷售。B公司實際銷售時,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格為10萬元,增值稅為17萬元。A公司收到B公司的委托單後,向B公司開具同等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委托方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甲公司向乙公司發貨時:

借:發貨60 000。

信用:6萬件現貨

(2)企業收到委托單時:

借方:應收賬款-B公司117 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000

借方:銷售費用-傭金10 000。

貸:應收賬款-B公司10 000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6萬元。

貸款:發6萬貨。

(3)收到B公司的付款凈額:

借方:銀行存款107 000。

貸款:應收賬款-B公司107 000

受托方B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收貨時:

借:寄售商品100 000。

貸款:寄售商品100 000。

(2)實際銷售時:

借方:銀行存款117 000。

貸款:100 000寄售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000

(3)向A公司交付委托單和貨款並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7 000。

貸款:寄售貨款-A公司17 000。

借:寄售貨款-公司A 117 000。

貸款:銀行存款107 000。

其他業務收入10 000

需要指出的是,受托方——B公司確認的業務收入不征收增值稅,而應按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計入“其他業務費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