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手續費的代銷業務模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受托方根據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100件商品,指定銷售價格為1000元/件,商品成本為60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假設代銷合同約定乙公司仍以每件1,000元銷售給客戶,甲公司以1銷售。B公司實際銷售時,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格為10萬元,增值稅為17萬元。A公司收到B公司的委托單後,向B公司開具同等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委托方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甲公司向乙公司發貨時:
借:發貨60 000。
信用:6萬件現貨
(2)企業收到委托單時:
借方:應收賬款-B公司117 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000
借方:銷售費用-傭金10 000。
貸:應收賬款-B公司10 000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6萬元。
貸款:發6萬貨。
(3)收到B公司的付款凈額:
借方:銀行存款107 000。
貸款:應收賬款-B公司107 000
受托方B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收貨時:
借:寄售商品100 000。
貸款:寄售商品100 000。
(2)實際銷售時:
借方:銀行存款117 000。
貸款:100 000寄售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000
(3)向A公司交付委托單和貨款並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7 000。
貸款:寄售貨款-A公司17 000。
借:寄售貨款-公司A 117 000。
貸款:銀行存款107 000。
其他業務收入10 000
需要指出的是,受托方——B公司確認的業務收入不征收增值稅,而應按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計入“其他業務費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