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與出納應該相互監督、相互制約,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並嚴格按制度辦事。
貨幣資金收支應由出納人員和會計人員分工負責、分別辦理,職責分明、職權分離。
出納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支和保管、收支原始憑證的保管和簽發、日記賬的登記。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不得經手現金。
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券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所有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都必須通過經辦會計在審核原始憑證無誤後填制記賬憑證,然後由出納員檢查所附原始憑證是否完整後辦理收付款,並在原始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
會計和出納任何壹方都不得單獨取得大額現金或轉帳,支票由出納保管,印鑒應由會計和出納分開保管。
會計應經常不定期對出納現金盤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