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平時銷售收入的正常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符合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款:營業外收入
月末或季末不含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1.《財政部關於印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稅[2013]24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小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安排本地區相關企業實施。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5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將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小微企業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確認為應納稅款。符合《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應將相關應納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符合《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免征的營業稅在相關會計核算中不予處理。
本規定實施前,小微企業不得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進行追溯調整。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經國務院批準,將2014 10至2065438+。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在2萬元至3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