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責任,什麽樣的處罰只有罰款和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規定。
“會計法”中華人民***和國中國
(1985年,2010年1月21日至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在同壹天宣布自2000年7月1日修訂)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責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限定的時間內的單位和處以三千元罰款不超過50,000萬元,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多萬元,他們的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的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給予行政處分:
(壹)不會計賬簿,根據法律規定;
(兩個)設立會計賬簿;
(三)不按照規定填充,原始憑證或填寫系統,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四)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按照不符合規定的; ......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六)編制不同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基礎上不壹致;
(七)不按照會計記錄的文字或功能性貨幣的規定;
(H)不按照規定的會計數據保存在產生的會計數據損壞或損失;
(九)在按照規定,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或拒絕的監督,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情況;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
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中所列第壹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
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和處理。
第43條的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通知,不低於5000元以下的罰款,但不超過10萬元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超過500萬;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被撤職直至開除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經定罪,可處罰款三千元;會計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44條應予以保留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通知,不低於5000元以下的罰款,但不超過10萬元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超過500萬;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被撤職直至開除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經定罪,可處罰款三千元;會計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45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應當保存的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壹經定罪,可處罰款不低於5000元;國家工作人員,他們的工作單位或有關單位也應被降職,解雇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負責履行其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降級,撤職,轉移到另壹個工作的會計人員46人,撤職或者開除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法律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通過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47條對金融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濫用權力,瀆職的責任,徇私舞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48條,第30條的規定,違反規定,檢察官的起訴單位的名稱和起訴材料轉移到被指控的人應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49條違反本法規定的違反其他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由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