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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的幾個問題

財政部於2002年9月24日發出了關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筆者結合“征求意見稿”對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作壹淺略探討。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界定“征求意見稿”在第二章總則中說明,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簡稱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不以營利為目的;(2)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3)非營利組織壹旦進行清算,清算的剩余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是:(1)它們從捐贈者那裏獲得大量資源的捐贈,但捐贈者並未希望因此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資金回報;(2)它們經營的目的並非為了賺取利潤;(3)不存在營利性企業中所有者利益問題,不能發行股票。中美兩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界定,其***同點是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但美國的非營利組織有壹個明顯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