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務職責主要有以下幾點:
1、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財政方針、政策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 ?
2、 負責制定學校財務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
3、 負責編制財務年度預算與決算,並負責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4、 負責學校會計核算和財務日常收支業務,為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 ?
5、 負責學校籌融資和資金調度工作。 ?
6、 負責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 ?
7、 負責管理學校各項收費工作,制定收費管理規定,辦理收費項目審批辦證手續,監督收費執行情況。 ?
8、 負責全校收費票據購置、收發、使用、核銷和管理工作。 ?
9、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學校資產的管理,做好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作。 ?
10、負責全校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指導、檢查並監督學校二級財務管理。 ?
11、負責審核學校各項費用開支範圍。 ?
12、負責全校職工工資、津貼、獎金的按時發放。 ?
13、根據國家規定負責做好個人所得稅、公積金、各種保險的代扣代繳工作。 ?
14、貫徹檔案管理法規,做好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
15、參與學校重大經濟項目的編制、審核和簽約工作。?
16、負責學校基建會計核算工作。 ?
17、負責學校工會會計核算工作。 ?
18、完成上級部門及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相關規定:
第二章 財務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壹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壹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壹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壹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壹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壹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