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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11的個人收入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的個人收入支出,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其他與就業或用工相關的收入支出。2015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出臺了包括個人收入費用在內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明確和規範了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反映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部分問題的處理,擴大了部分個人收入費用稅前扣除範圍,放寬了部分個人收入費用稅前扣除的限制性條件, 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也有利於解決雙方涉稅分歧。 同時,稅法還明確,相關個人收入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筆者總結了個人收入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十壹種情況,可供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參考。

案例1:應計工資和薪金在匯款年度沒有實際支付。

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第二條明確,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年度工資薪金,允許在匯算清繳年度按規定扣除。考慮到很多企業6月5438+2月的工資薪金當年提前上調,次年10月65438+發放,如果嚴格要求每個納稅年度結束前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計入本年度,企業需要每年進行納稅調整,不僅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遵從成本,也增加了稅收管理負擔,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因此,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年度工資薪金,允許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扣除。

案例二:五險壹金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允許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扣除。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實際繳納的五險壹金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強調的是,各地企業為員工繳納的“五險壹金”各不相同。其標準是規定範圍和標準以內的,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場景3:發放電子紅包有四個條件。

企業派發的電子紅包,屬於給個人送禮,隨機派發,用於業務推廣和廣告宣傳。同時,企業很可能將這筆支出作為業務推廣費用列支,從而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參照天津市國家稅務局《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問題的執行標準》第二條要求:網絡電子商務平臺向客戶(個人)支付的促銷券稅前扣除相關稅務問題,網絡電子商務平臺支付的促銷券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可憑相關憑證稅前扣除:1。線上電商平臺促銷活動安排。2.消費者實際使用優惠券的消費記錄。3.線上電商平臺實際支付的優惠金額的資金分配明細。4.個人所得稅需要代扣代繳的,還應當有相關證明材料。

案例四:職工福利費超過稅法規定的限額。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費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應當扣除。可見,職工福利費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不得扣除。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符合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確定性等稅前扣除要求。確實是企業全體職工福利性質的支出,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需要註意的是,職工福利費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首先,必須有合規法案。第二,企業報銷夥食費要有標準,而且要符合常識。

情況五:沒有具體稅收政策的商業保險費。

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對於稅法中沒有列出的,屬於商業保險範疇的,如重疾醫療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由於沒有相應的具體稅收政策,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情況6:雇主責任保險費間接支付給雇員

雇主責任險雖然不是直接支付給員工的,但屬於被保險人對其雇傭的員工在雇傭過程中因業務相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造成的傷害、殘疾或死亡負責賠償的壹種保險,所以這種保險應該屬於商業保險,不能稅前扣除。

情況7:外企為國內員工繳納的海外保險費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直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員工支付或承擔的各類境外商業人身保險費和境外社會保險費,如向境外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支付的失業保險費、養老金、儲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境外保險費作為工資薪金支付給員工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情況8:非強制性個人保險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有如下規定:這種保險費的依據必須是合法的,即國家企業法律法規要求企業為員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如果不是國家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自願為員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這種保險的保費範圍,保險費率的高低,投保對象的多少,都是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的。保險範圍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保險依據合法,即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企業為員工投保。比如《煤炭法》和《建築法》規定,煤礦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工人(從事危險作業的工人)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在國家稅務總局進壹步政策出臺之前,考慮到行業的特殊性,煤炭、建築企業為員工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仍應作為投保的法律依據。但各省市政策明確規定,企業需要為特殊工種勞動者辦理人身安全保險。是否考慮作為投保的法律依據不確定,最好提前與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保險範圍、保險費率、投保對象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壹般情況下,各省市對煤炭、建築行業的特殊工種都規定了明確的保險費用、保險費率和投保對象。特殊工種、特殊行業按規定投保,企業才能取得生產經營安全相關證書。

因此,在特殊工種範圍界定之前,建議企業按照謹慎性原則處理特殊工種員工人身安全保險費稅前扣除問題,並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否則會帶來不必要的稅收風險。

情況9: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員工差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自由行方式向營銷人員提供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在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單位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除差旅費、差旅費對個人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按照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企業職工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工資薪金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勞務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根據“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相關獎勵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可以看出,對於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差旅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可見,企業組織員工集體旅遊的支出與收入沒有直接關系;二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範圍。因此,個人所得稅未代扣代繳,不屬於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不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除。

情況10:應計員工離職補償費用

關於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金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2015]299號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華為不辦理離職補償金稅務處理。根據公司財務制度,企業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金,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整當年“預提費用”的金額。根據稅前扣除確定性原則的要求,企業計提的離職補償金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需要通過稅收增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會計上計算離職補償金時,按照預期負債的方式處理,離職補償金的確切金額尚未確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需要遵循確定性原則,即稅前扣除項目的金額是確定的。因為企業計提的離職補償金不符合確定性原則的要求,不允許在稅中扣除,需要增稅。

情況11:彌補確認期超過5年的個人收入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對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應當進行專項申報和說明。因此,企業在報銷職工上壹年度相關個人收入支出前,應當在收回之日至個人收入支出之日的當年計算扣除,但收回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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