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