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會計主體是是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時采取的立場以及在空間範圍上的界定。會計主體既可以是壹個企業,也可以是若幹個企業組織起來的集團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實體。 法律主體是指在政府有關部門註冊登記、有獨立的財產、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法法律實體,它強調企業與各方面的經濟法律關系它要求會計核算區分自身的經濟活動與其他單位的經濟活動,區分企業的經濟活動與企業投資者的經濟活動。 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並不是同壹概念。壹般來說,法律主體都應是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壹定是法律主體。會計主體可以是獨立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可以是幾個企業組成的企業集團等。會計主體可以是法人,如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如獨資與合夥企業;可以是壹個企業,也可以是企業中的內部單位或企業中的壹個特定的部分,如企業的分公司、企業設立的事業部;可以是單壹的企業,也可以是幾個企業組成的聯營公司或企業集團,如由若幹個子公司和母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壹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