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入標準中,收入被定義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其他使用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收取的款項”。
從這個定義可以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特征。壹是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效益;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企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讓他人使用其資產而獲得的;第三,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收的錢。這樣,會計人員就可以從這三個特征來確認收入。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有關規定:
1.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2.在每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的收入。
3.企業以買壹贈壹的方式銷售自己的商品,不屬於捐贈,銷售總額應當按照各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進行分攤,以確認各商品的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