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實習生的基本權利,不得有下列情形:
(a)為壹年級學生安排和接受實習。
(二)安排16周歲以下學生跟隨實習、見習。
(三)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止從事的工作。
(四)安排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止從事的工作。
(五)安排學生在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6)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機構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
是否合理,要看學生的具體情況。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未滿18周歲的學生,應當取得學生監護人簽署的參加實習、見習的知情同意書。學生自己選擇實習單位。學生應在實習前向所在職業學校提交實習協議,18以下學生需提交監護人簽署的知情同意書。違反這些規定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