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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和會計監督有什麽區別?

1,監管主體不同。會計監督是內部會計控制的壹種形式,所以監督的主體是會計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要是負責人和會計人員。會計監督具有監督範圍的局限性和監督人的復雜性,也就是說,會計監督只是指不同層次、不同層次的人參與的壹種內部控制形式。

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機關代表人民政府審計人員組成的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實施的監督。因此,審計監督的主體是國家法定審計機構,相對於會計主體具有權威性和相對獨立性。它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工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

2.監管的內容不壹樣。會計的兩大職能:反映和監督。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進壹步細化,會計職能已經演變為集核算、監督、分析、考核、預測等職能於壹體的重要經濟管理活動。相應地,會計監督的內容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會計監督除了履行自身的監督職能外,還包含著會計服務的職能。

會計監督作為內部經濟監督不可或缺的手段,不僅存在於機關、企業、事業等使用國有資金的單位,也廣泛存在於私營企業、個體企業等非國有資本單位。可以說,任何有資金運動的企業或組織都必然有會計和會計監督,而且隨著經濟市場化的發展,會計監督在整個會計工作中的地位將會迅速提高,會計監督的內容將會越來越深刻,監督的覆蓋面也將越來越深刻。

審計監督的內容也是審計職能的體現。受審計工作特點的制約,審計具有三大職能:監督、評價和驗證。審計監督是審計最重要的職能,國家審計機關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之壹。其審計對象、審計範圍、審計內容和審計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有關規定。

3.監管的方式不同。會計監督是會計工作中壹種特殊的技術方法,其方法體現在會計工作的各個方面。例如,會計方法包括會計核算、會計分析和會計檢查,會計分為七個部分:設置賬戶、復式記賬、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登記賬簿、試算平衡表、財產檢查和編制會計報表,這是會計工作的主要內容。

實施審計監督前,應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和審計實施方案,進行審前調查,發出審計通知書。在審計過程中,要做好審計日記,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審計取證。審計完成後,應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報告,如有不規範之處,應出具審計決定。就審計監督的具體方式方法而言,審計方法包括現場審計和服務審計,審計方法包括檢查、監督、觀察、詢問、確認、計算和分析性復核。正確的審計方法是提高審計監督質量、合理規避審計風險的重要保證。

4.監管的後果與各自的責任不同。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後果和責任是不同的。首先,從監督的後果來看,會計監督只是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壹種手段,會計主體可以實施也可以不實施會計監督的結果。換句話說,會計監督是在單位領導下實施的,其程度和結果受單位行政管理的制約。

審計監督是獨立於會計主體的外部監督,代表國家和政府的利益。對於政府審計機關出具的生效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除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外,必須無條件執行,否則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相應處罰。

其次,從責任的角度來看,6月1999 10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根據權責對等理論,在會計工作中的責任也是不可避免的。

審計監督是審計機關代表政府實施的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九條也明確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說明審計監督及其職責應當由人民政府或者負責審計監督的審計機關負責,這是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的又壹明顯區別。

擴展數據

從經營控制的角度來看,國有財政資金的監管可以分為會計監管和審計監管兩部分。前者是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在會計過程中進行的內部監督,後者是指在單位會計監督之上,由會計主體之外的相對獨立的審計機構對會計工作進行的檢查和監督,通常包括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相對於本單位會計而言,實際上是壹定程度和範圍的外部監督)。

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是控制同壹經濟業務過程的兩個不同階段,是資金監管全方位整合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它們在監督的範圍、內容、方法和過程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但就監督的意義和目標而言,它們是相同的,即確保國有資金在用人單位內部按照預算安全完整地運行。

參考百度百科-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