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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海運貨物的保險費包含在CIF哪個賬戶下?

1.在會計核算上,我個人認為收入、運費、保險費應該按照CIF價格全額確認為銷售費用。這類似於國內銷售,賣家承擔運費,賣家將運費計入銷售費用。

出口價格為CIF,訂單中規定了出口的買價、運費和保險費。運費是在國外從裝運港到目的港,報關發票金額是CIF,也就是所有的貨款、運費、保險費。其中,發票上列出了所有明細,出口退稅必須按FOB計算,即不含運費和保險費。

還有壹個好處就是金額會和報關單壹致,在審核向海關確認的出口總額時容易對應。

二是會計和稅法確認收入的原則和依據不壹致,所以不僅在出口環節,在增值稅等稅種的日常申報中,也可能出現財務報表與納稅申報數字不壹致的情況。在我們的實踐中,處理原則也是調表(申報表),不調賬(財務賬)。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如委托代理出口,可由委托方或受托方開具出口發票)。如果交易是在其他價格條件下進行的,應扣除根據會計制度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和傭金。申報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有差異的,在下次退稅申報時(或年終清算時)進行調整。出口發票不能真實反映離岸價的,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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