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逃稅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201條,偷稅罪
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對會計人員偷稅漏稅的處罰
偷稅罪中的單位犯罪需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如果財務會計人員高度參與案件,其在單位犯罪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主觀上是有罪的。將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如何處罰偷稅漏稅?
通常,偷稅漏稅是因為納稅人不熟悉稅法和財務制度,或者工作粗心大意。偷稅漏稅性質不同,偷稅漏稅是無意的,所以處理也不同。稅法規定,對於逃稅者,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所漏繳的稅款。逾期不繳納的,從偷稅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