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必須按照執業準則和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未予說明的;
(二)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將直接損害報告使用者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隱瞞或者作虛假報告的;
(三)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者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以說明的;
(四)明知委托人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中有其他不真實的內容,而未予說明的。
前款所列行為,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