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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會計制度中月末如何結轉

新政府會計制度中月末如何結轉

按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規定要求,

預算會計科目中的收支年末進行結轉,

故不需月末結轉.

財務會計月末結轉,

收入類科目結轉會計分錄:

借:ⅩX收入

貸:本期盈余

支出類會計分錄:

借:本期盈余

貸:XX支出

1、將財政預算撥款收入和支出類科目中的財政撥款支出全部轉入"財政撥款結轉";對於財政撥款中符合結余性質的項目余額轉入"財政撥款結余".

2、對非財政撥款預算收入類的收入類科目進行分析,將其中專項資金收入和支出類科目中的非財政撥款專項支出轉入"非財政撥款結轉",對於已經完成的專項,如存在結余則轉入"非財政撥款結余".

3、將非專項的收入和支出統壹轉入"其他結余",結轉後"其他結余"如有余額,行政單位將余額轉入"非財政撥款結余",事業單位將余額轉入"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

4、將經營預算收支轉入"經營結余",如有余額轉入"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如為虧損則不予結轉.

5、當年"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如有余額,按照有關規定應提取專用基金的,轉入"專用結余",余額轉入"非財政撥款結余".

結轉完成後,結余類科目有: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非財政撥款結余、專用結余、經營結余(虧損).

政府補貼要交所得稅嗎

企業的收入都應該相應交稅,交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也有例外,企業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新政府會計制度中月末如何結轉?根據我們上面文章中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政府會計制度涉及到的相關的制度變化,以及政府會計制度發生變化後的結轉相關的會計分錄,大家不了解的話,可以參考下我們在上面文章中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