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財務報告準則3:報告財務業績
這篇文章是壹個系列文章之壹,研究所有的財務報告準則(FRS)目前的問題。從2月到5月的新聞稿中,我們重點關註了8月-10月6日5438+0998發布的四個FRS。新的FRS通常首先在論文13中檢查,而不是在論文10中檢查。因此,可以說這些文章主要是針對學生的。這些文章刊登在ACCA的網站“財務業績的組成部分”上,以幫助用戶理解壹個實體在壹定時期內所取得的業績,並幫助他們為評估未來的業績和現金流量奠定基礎。會計準則理事會認為,以前編制的財務報表過於強調單壹的業績指標,即普通股股東應占利潤。
顧名思義,本《財務報告準則》包含許多關鍵的報告要求。首先,我們將看看FRS 3對損益帳外觀的改變。FRS 3的主要目標之壹是將用戶的註意力引向本聲明中的許多關鍵指標。在《財務報告準則3》發布之前,人們普遍認為,人們過於關註損益表中的壹個數字——股東應占利潤。FRS 3使用分層格式來突出財務績效的許多重要組成部分。FRS 3需要強調的重要組件有:
持續經營的結果(如果重要,單獨強調當年的收購結果);
終止經營的結果;
例外交易的結果——對持續經營和非持續經營進行分析;
非常物品。
損益表的格式
根據FRS 3的規定制定的損益表格式如下:
持續經營
非連續性經營活動
3如果在對實體有重大影響的期間收購了新業務,則FRS 3要求將其作為持續經營的壹部分單獨披露,直至營業利潤水平。損益表上要求的最低披露是營業額和營業利潤——銷售成本和其他營業費用的分析可在財務報表的附註中給出。
終止經營的定義
關於這種格式,您會註意到的壹點是,有許多性能指標可供用戶選擇。特別是,用戶可以將持續經營的結果與不連續經營的結果分開,直到並包括經營利潤水平。因此,非常重要的壹點是,我們確切地知道什麽是停止運營。FRS 3詳細定義了終止經營。定義如下所示:
終止經營是指被出售或終止且滿足以下條件的經營
以下所有條件:
出售或終止在期限內或之前完成
下壹期間開始後三個月或財務報表獲得批準之日,以較早者為準;
如果終止,以前的活動已永久停止;
出售或終止對報告實體運營的性質和重點有重大影響,並代表其運營設施的重大減少,這是由於其從特定市場(無論業務類別或地理位置)的退出或持續市場中營業額的重大減少造成的。
資產、負債、業務和活動的結果在物理上和業務上以及就財務報告目的而言是可以明確區分的。
妳可以看到,終止經營的定義和識別是財務業績報告的關鍵。顯然,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會認為這些業務在評估企業的未來前景時並不重要。因此,對於編制者來說,將所有的虧損活動都報告為不連續的經營活動,並盡可能多地將成本計入這些經營活動,這顯然是壹種誘惑!然而,根據該定義,並非所有已結束或終止的業務事實上都將被歸類為已終止業務,而且《財務報告準則》規定,只有與已終止業務直接相關的收入和成本才應出現在已終止業務的標題下。
確認出售或終止經營的決定
與確定壹項業務是繼續還是終止密切相關的壹個問題是認識到出售或終止決定的後果的時間。財務報告準則規定,壹旦企業決定出售或終止其明確委托的業務,則該企業應對該業務的未來利潤未涵蓋的所有已發生的債務作出準備。這筆經費將用於支付終止業務的直接費用以及從作出決定之日到預計完成終止之日的任何業務損失。當然,此類撥備可能出現在持續經營或終止經營類別中,這取決於相關經營在計提撥備的當年是否符合終止經營的條件。
在FRS 3的要求和FRS 12“準備金和意外開支”的要求之間有明顯的聯系。《學生會計》三月份的壹篇文章中討論了這壹相對較新的財務報告準則。FRS 12規定,當實體存在法律或推定義務時,條款是適當的。雖然“法律義務”壹詞相當清楚明確,但“推定義務”壹詞需要更多的解釋。當壹個實體通過其行動有效地致力於壹項計劃,並且實際上無法退出時,就產生了壹項推定義務。這方面的證據通常來自該實體以前的實踐。這意味著,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以前的同類交易與當前交易處於同壹階段,則法律義務緊隨其後。根據FRS 12,僅僅有采取行動的意圖通常並不表示有建設性的義務——該實體必須至少已經開始采取步驟實施其計劃。
特殊項目和普通活動
FRS 3對例外項目的定義如下:
特殊項目是從屬於企業正常活動的事件或交易中產生的重要項目,如果財務報表要提供真實和公允的觀點,就需要根據其規模或發生率予以披露。
我們可以這樣總結這個定義:例外項目是
來自企業日常活動的大型、不尋常項目。當然,它們可能涉及繼續或停止的業務。這就提出了壹個問題,到底是什麽
都是普通活動。《財務報告準則3》對普通活動給出了以下定義:
普通活動是指報告實體作為其業務的壹部分而開展的任何活動,以及報告實體參與推進、附帶或產生於這些活動的此類相關活動。普通活動包括在其運營的各種環境(包括政治、監管、經濟和地理環境)中的任何事件對報告實體的影響,無論事件的頻率或異常性質如何。
在閱讀這個定義時,有壹點應該會讓妳大吃壹驚,那就是它的範圍如此之廣,幾乎包括了任何東西!事實上,幾乎不可能想到
不屬於普通活動定義的任何交易。當我們談到特殊物品時,我們會再考慮這個問題。
所有例外項目都需要單獨披露,要麽在財務報表的附註中披露,要麽在損益表上披露。雖然《財務報告準則》通常允許對例外項目進行附註披露,但它確實規定必須披露某些例外項目
表面上的損益帳。必須以這種方式顯示的例外項目有:
出售或終止壹項業務的利潤或損失;
對報告實體運營的性質和重點有重大影響的基本重組或結構調整的成本;
處置固定資產的利潤或損失(必須計算為銷售收入與處置前財務報表中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除了要求在損益表上單獨披露某些特殊項目外,還要求在附註中顯示稅收和(在合並財務報表的情況下)屬於這些特殊項目的少數股東權益。
非常項目
非常項目在FRS 3中定義為:
“具有高度異常性的重要項目,由報告實體正常活動之外的事件或交易引起,並且預計不會再次發生。它們不包括例外項目,也不包括僅僅因為與前期有關而包括的前期項目。”
妳可能已經註意到,不尋常的項目不屬於正常的業務活動。我們已經註意到,日常活動的定義非常廣泛,幾乎可以包括任何東西。因此,任何交易都不可能被顯示為特別項目!因此,建議應該是——不要太擔心。
每股收益的披露
妳可能知道,自從1972年SSAP協議3頒布以來,公司就被要求在損益表上披露每股收益。每股收益側重於股東應占利潤,並表示每股權益的利潤(便士)。SSAP 3最近被撤回,並由FRS 14取代(在5月1999學生會計中討論)。然而,關於每股收益的計算和披露的基本要求並沒有太大的變化。
《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旨在消除將註意力從年度內發生的不利交易上轉移開的方法。過去,壹家公司的每股收益是根據扣除非常項目前的利潤計算的,因此將壹項損失指定為非常損失的吸引力就在於此
它不影響每股收益。FRS 3通過要求每股收益在扣除非常項目後的利潤上計算來制止這種情況。妳可以指責ASB在這方面做了壹件“非常規”的工作,因為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任何損失實際上被指定為非常規損失的可能性非常低。
妳可能會說,每股收益統計數據與FRS 3的精神有點不壹致,因為它要求用戶專註於壹個單壹的性能指標,而這正是FRS 3試圖擺脫的!因此,雖然《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確認每股收益數字應根據股東應占利潤計算和披露,但它確實允許,有些人甚至鼓勵公司計算另壹種基於每股收益的統計數據,例如持續經營利潤。基本原理是,這種統計作為未來表現的指示器可能對用戶更有用。如果計算了替代每股收益,則要求公司將替代每股收益與根據FRS 14計算的每股收益進行對賬。
已確認損益總額表
我們已經討論了發布FRS 3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讓損益賬戶提供更多的信息。《財務報告準則》的另壹個主要目的是使用戶能夠將損益表中報告的損益與報告實體在該期間的損益總額進行核對。當然,絕大多數的收益和損失
會通過損益賬戶有壹定的收益和損失。公司法或會計準則允許或要求通過準備金來處理許多損益。例子包括:
固定資產的重估;
出於合並目的換算海外子公司財務報表的大部分收益或損失;
前期調整。
前期調整在FRS 3中定義為:
“因會計政策變更或糾正基本錯誤而產生的適用於前期的重大調整。”
FRS 3要求報告實體編制壹份聲明,表明
某壹特定時期的所有損益。毫不奇怪,這樣的報表被稱為總確認損益報表。
歷史成本損益註釋
只有在某些時候才需要這個語句。這樣做的原因是,許多公司在純粹的歷史成本基礎上準備他們的主要財務報表,所以報表不會增加任何東西。最常見的離職原因是公司決定重估部分或全部固定資產。在這種情況下,損益帳中有關折舊和銷售損益的金額將受到重估決定的影響。鑒於目前缺乏關於固定資產重估的標準化(即使在FRS 15發布後,固定資產重估是可選的), ASB認為,對於歷史成本利潤與其報告利潤有重大差異的公司,記錄歷史成本利潤和損失是有用的。
下面給出了壹個合適的註釋示例(與已經使用的損益格式壹致):
000
稅前普通活動的報告利潤45
往年財產重估收益的實現9
實際折舊費用和基於純歷史成本的折舊費用之間的差額5
稅前壹般活動的歷史成本利潤。59
稅後、少數股東權益和股息後保留的年度歷史利潤。35
會計政策變更— UITF 14
考慮到壹致性的概念和壹家公司有希望成功的稀有性
基本錯誤妳不會經常看到前壹年的調整。事實上,《1985公司法》特別要求會計政策從壹個財政年度到下壹個財政年度應壹致適用。只有在董事認為有特殊原因偏離舊政策時,才允許改變政策。在這種情況下,該法要求披露“離境詳情”。UITF已經收到法律建議,為了遵守該披露,還需要政策變更對當年業績影響的詳細信息。因此,他們有UITF摘要14,披露會計政策的變化。UITF 14要求,當會計政策發生變化時,除了FRS 3要求的披露外,還應指出對當年結果的影響。
FRS 3 —異議聲音
ASB的壹個成員不同意標準的出版形式。這是因為《財務報告準則》不要求分析當年在稅前利潤線以下收購和處置的實體的業績。特別是,沒有強調稅收和少數股東權益對處置損益的影響。對企業處置利潤的征稅是根據銷售收入和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因此,在集團情況下,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在處置情況下可能會有很大不同。《財務報告準則3》不要求突出這種差異,因此(在作者看來)財務報表對用戶的有用性很可能受到不利影響。持反對意見的人建議,稅前利潤、稅後利潤和少數股東權益以及每股收益等項目都應分解為持續經營和非持續經營。
財務報告準則3 —審計影響
SSAP 6(被FRS 3取代)在很多方面對審計師來說是壹場噩夢。非常和例外項目的定義可以有多種不同的解釋,因此幾乎不可能對這壹領域的實踐進行"監督"。
《財務報告準則3》中關於定義應用的額外指導可能會使審計師在這方面的工作更容易。審計責任人也將歡迎為每股收益目的而改變"收益"的定義。根據舊的SSAP 3,特殊項目影響每股收益,而特殊項目不影響每股收益,這壹事實似乎往往是影響客戶選擇“特殊項目”會計處理的壹個關鍵因素。
審計人員需要非常仔細地將損益項目分類為持續經營和非持續經營。如果可能的話,客戶會傾向於“隱藏”已終止業務中的虧損活動,以避免在業績的“趨勢”分析中使用這些活動。
結束語
《財務報告準則3》在提高財務報告質量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兩個主要目標是:
通過進壹步確定關鍵組成部分,使損益賬戶提供更多信息;
使用戶能夠將損益表中報告的利潤與資產負債表中顯示的凈資產(或股東資金)的變化進行核對。
第壹個目標是通過對持續經營和非持續經營的利潤分析來實現的,並單獨披露不尋常項目。第二個目標是通過要求壹份確認損益總額報表和壹份股東資金流動報表來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