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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對原始憑證錯誤更正的要求

為了規範原始憑證的內容,明確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防止利用原始憑證進行舞弊,修訂後的《會計法》第十四條第四款增加了對原始憑證錯誤更正的規定:壹是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隨意塗改原始憑證即為無效憑證,不能作為填制記帳憑證或登記會計帳簿的依據。二是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工作必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並在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重新開具原始憑證也應當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三是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重開。因為原始憑證上的金額是反映經濟業務事項情況的最重要數據,如果允許隨便更改,易產生舞弊,不利於保證原始憑證的質量。四是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於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