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浙江晶橋實業有限公司清算組與龍遊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行政復議壹案壹審行政裁定書(2017),浙0802行初33號。
案由:(為便於閱讀,略)浙江京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橋公司)成立於2006年8月31日,法定代表人為余旭_,未在規定期限內參加2011年度檢驗,於2012年8月,
2016 12 19、京橋公司成立清算組,由余旭負責。2016年7月28日,龍遊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京橋公司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決定追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房產稅、滯納金等。* * * 165438+.
京橋公司不服,向被告龍遊縣地方稅務局申請復議。
2016 12 1、龍遊縣地方稅務局作出[2016]第1號行政復議決定,認為龍遊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已於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 1658、京橋公司
2016,16年2月22日,京橋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龍遊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的[2016]第11號稅務處理決定及龍遊縣地方稅務局作出的[2016]重新決定。
法院意見:京橋公司作為依法註冊、獨立核算的納稅人,因未參加年檢於2011日被撤銷,但並未註銷。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如何確定其民事訴訟地位的批復》,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成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企業法人消滅。
因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註銷登記前,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龍遊縣地稅局稽查局認為,將其作為行政處理對象並無不當。
關於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原告於2016年2月5日簽署復議決定書,並於同年2月22日16日就本案提起行政訴訟,已超過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浙江京橋實業有限公司清算組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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