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拍賣房產原值為26萬元,拍賣成本為21萬元,拍賣費及其他費用為2萬元,稅金為654.38+0萬元,凈處置收益為654.38+0.8萬元。行政事業單位原有固定資產未計提折舊,暫不考慮累計折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應當上繳國庫;財政撥款單位(返回)為110000元,賬目如下:
(1)經批準,財產轉移處置。
借:待處理資產損失及溢余-待處置資產價值260,000元。
貸款:固定資產26萬元
②實際賣出的時候。
借: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260000。
貸款:待處理資產損失及溢余-處置資產價值26萬元。
③獲得拍賣價格時。
借方:銀行存款210000
貸款:待處置資產的損失和溢額-處置凈收入為210000。
(4)支付拍賣公司費用和計算相關稅費時。
借:待處置資產損失及溢余——處置凈收益30,000元。
貸款:銀行存款2萬元。
貸款:應納稅額10000。
⑤處置後,房產凈收益計算為654.38+0.8萬元。
借:待處置資產的損失和溢余-處置凈收益180000。
貸款:180000元應交國庫。
6.處置凈收入上繳國庫時。
借方:180000應交國庫。
貸款:銀行存款180000。
⑦單位上繳的資產處置等非稅收入,和稅收壹樣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所以單位用錢的時候,向財政申請撥款。
借方:銀行存款110000。
貸款:財政補貼收入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