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在辦理當事人的社會保險繳納時,是要查詢當事人的社會保險是否欠費,單位在給當事人繳納社會保險時。
2、會在此時看到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如果有中斷,新的單位原則上是要補繳的。
3、《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