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帶薪缺勤,企業壹般會遵循兩大原則,並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累積帶薪缺勤
(1)含義:帶薪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
(2)會計原理: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並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
註意這裏是“累積”,不是“累計”。累積主要闡述的是過程不斷增加,而累計代表總和、結果,是壹個數字!
(3)實務案例
東小奧公司***有2000名職工,從2017年1月1日起實行累積帶薪缺勤制度。制度規定,每個職工每年可享受5個工作日帶薪年休假,未使用的年休假只能向後結轉壹個公歷年度,超過1年未使用的權利作廢,在職工離開公司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職工休年假時,首先使用當年可享受的權利,再從上年結轉的帶薪年休假中扣除。
2017年12月31日,東小奧公司預計2018年有1900名職工將享受不超過5天的帶薪年休假,剩余100名職工每人將平均享受6天半年休假,假定這100名職工全部為各部門經理,平均每名職工每個工作日工資為3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因素。2017年12月31日,東小奧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4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帶薪缺勤——短期帶薪缺勤——累計帶薪缺勤45000
東小奧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應預計由於累積未使用的帶薪年休假權利導致的預期支付的金額,即相當於150天[100×(6.5-5)]的年休假工資金額45000元(150×300)
2.非累積帶薪缺勤
(1)含義: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並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2)會計原理:諸如婚假、產假、喪家、病假等帶薪休假權利不存在遞延性,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職工提供的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壹般是在缺勤期間計提應付工資薪酬時壹並處理,因此,會計期末勿需將企業未享受的非累積帶薪缺勤作為壹項負債掛賬。
但是,如果職工放棄非累積帶薪休假權利時,企業沒有任何貨幣補償,則不做會計處理;如果有壹定金額的貨幣補償,則應該在補償當期確認壹項負債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中。
(3)實務案例
東小奧公司2018年2月有2名銷售人員放棄15天的婚假,假設平均每名職工每個工作日工資為200元,月工資為6000元。
①假設東小奧公司未實行非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制度,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1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12000
②假設東小奧公司實行非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制度,補償金額為放棄帶薪休假期間平均日工資的2倍,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24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12000
應付職工薪酬——非累計帶薪休假12000(2×15×200×2)
實際補償時壹般隨工資同時支付: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12000
應付職工薪酬——非累計帶薪休假1200
貸:庫存現金24000
非累積帶薪缺勤及其會計處理
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並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我國企業職工休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期間的工資通常屬於非累積帶薪缺勤。由於職工提供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企業在職工未缺勤時不應當計提相關費用和負債。
為此,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企業確認職工享有的與非累積帶薪缺勤權利相關的薪酬,視同職工出勤確認的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通常情況下,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已經包括在企業每期向職工發放的工資等薪酬中,因此,不必額外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累積帶薪缺勤會計處理。企業薪酬管理做得是否合理,直接關系著員工工作的積極性,所以,財務小夥伴們壹定要嚴格規範分錄科目的編制,主動幫助企業做好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和納稅籌劃工作,不僅能規避企業的稅務風險,還能切實保護員工的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