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會計處理中,對於以前年度的虧損彌補,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2006)的規定。企業無需專門做會計分錄,前提是可用當前年度的稅前利潤進行彌補。對於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企業應以未來能夠實際用於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這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來判斷,包括預計的正常盈利和潛在的暫時性差異轉回帶來的影響。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強調,虧損可以在五年內逐年用以後年度的盈利進行彌補,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如投資收益的免稅條件。例如,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稅,但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特定投資收益則有限制。舊稅法中,虧損的彌補期限同樣為五年,但方法略有不同。
總結來說,企業在處理以前年度虧損時,需要考慮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合理估計未來可能的盈利,同時註意免稅政策的適用條件。這些信息有助於企業準確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確保財務報表的合規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