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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知識:解讀物業的規範與責任。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物業服務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通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通過他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停車管理、秩序維護、設施設備維護等專項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專業監管部門,依法負責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和和諧社區建設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指導、監督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和活動,協調處理糾紛。前期物業管理。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房屋前,根據物業的設施設備、建築規模、小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物業的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區和非住宅區原則上應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業主決定分立、合並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確需調整的,應當予以確認並公告。

第七條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配置建設物業服務用房,包括客戶服務接待、工程檔案保管、工具材料存放、值班人員考勤、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具體到樓棟和房號)。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小於150平方米,其中地上用房不小於100平方米,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辦公樓建築面積為30至60平方米。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許可和驗收時,應當審查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築面積、位置、配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指標。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房產測繪成果備案時,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前期物業服務由建設單位負責。出售房屋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對物業服務是否收費、收費標準和服務標準的約定,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可以將全部專項服務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以將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

第九條物業銷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並在銷售場所公示,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業主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並發布臨時管理規約示範文本。

第十條業主同意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全體業主進行物業部分的交接,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並移交下列資料: (壹)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件和附圖;(三)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消防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四)設施設備的出廠隨機資料、安裝、驗收、使用、維護和定期檢驗等技術資料、運行和維護記錄;(五)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文件;(六)業主名單;(七)物業管理所需的其他資料。全體業主應當在承接前對物業部分進行檢查,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檢查。全體業主和建設單位也可以* * *委托物業服務評價和監督機構進行檢查。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物業服務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通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通過他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停車管理、秩序維護、設施設備維護等專項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專業監管部門,依法負責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和和諧社區建設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指導、監督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和活動,協調處理糾紛。前期物業管理。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房屋前,根據物業的設施設備、建築規模、小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物業的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區和非住宅區原則上應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業主決定分立、合並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確需調整的,應當予以確認並公告。

第七條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配置建設物業服務用房,包括客戶服務接待、工程檔案保管、工具材料存放、值班人員考勤、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具體到樓棟和房號)。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小於150平方米,其中地上用房不小於100平方米,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辦公樓建築面積為30至60平方米。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許可和驗收時,應當審查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築面積、位置、配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指標。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房產測繪成果備案時,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前期物業服務由建設單位負責。出售房屋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對物業服務是否收費、收費標準和服務標準的約定,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可以將全部專項服務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以將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

第九條物業銷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並在銷售場所公示,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業主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並發布臨時管理規約示範文本。

第十條業主同意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全體業主進行物業部分的交接,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並移交下列資料: (壹)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件和附圖;(三)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消防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四)設施設備的出廠隨機資料、安裝、驗收、使用、維護和定期檢驗等技術資料、運行和維護記錄;(五)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文件;(六)業主名單;(七)物業管理所需的其他資料。全體業主應當在承接前對物業部分進行檢查,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檢查。全體業主和建設單位也可以* * *委托物業服務評價和監督機構進行檢查。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物業服務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通則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0。請以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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