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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應該用哪個科目?

按照規定,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應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科目核算。本科目貸方反映企業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借方反映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余額在貸方,表示應繳納而未繳納的土地使用稅。

壹、每月月底,企業應按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並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企業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時,應當作出下列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款:銀行存款

企業應按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和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按期足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二,例子如下:

1,如果地稅機關認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半年。16年3月,企業開具支票繳納上半年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7500元(1250×6)。

在具體核算中,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繳納的稅款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7500元。

貸款:銀行存款7500。

2.假設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壹個季度。4月2日,企業開具支票繳納企業第壹季度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3750元(1.250×3)。

在具體會計核算中,企業應當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3750。

貸款:銀行存款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