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分配的單位是以下會計處理,
中共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
辦公廳、人民團體、高級法院、高級檢察院:
為規範中央財政住房租金補貼的會計處理,根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現就租金補貼會計處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各單位收到分配的房租補貼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轉移資金(或財政補貼收入)-房改轉移資金(房租補貼)。
二、各單位發放在職人員房租補貼:
借:支出(或事業支出)-工資補貼(房租補貼)
貸款:銀行存款
各單位向退休人員發放房租補貼時:
借:支出(或業務支出)-社保費(房租補貼)
貸款:銀行存款
三、2000年6月5438+00日,國家稅務總局通過銀行向各單位發放離退休人員房租補貼時,中央預算單位入賬:
借:支出-社會保障費(房租補貼)
貸款:撥入資金——房改撥入資金(房租補貼)
不撥款的單位,交了就拿福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