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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記錄之壹

財務的話分別是: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壹萬、壹百、壹萬、壹元。

無論是阿拉伯數字(1,2,3...)或所謂的中文小寫數字(1,2,3...),因為筆畫簡單,容易被塗改和篡改。所以壹般單據和商業金融票據上的數字都要用漢字大寫:壹、二、三、四、五、地、七、八、九、拾、百、千(“壹萬、壹百、壹萬億”的筆畫本身比較復雜,使用的機會很少,不需要用其他字代替)。如“3564元”寫“三千伍佰六十四元”。這些漢字很早就有了,作為大寫數字使用,屬於借用。這種數字的復雜寫法,早在唐代就已經充分使用,後來逐漸規範為壹套“大寫數字”。

明朝初年,朱元璋因為當時的壹樁腐敗大案“郭桓案”而頒布法令,明確要求記賬的數字必須由“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萬”改為“壹、二、三、四、五、六、七、七、七、七、七、七、八、八、八、七、八”,後來,“莫”、“錢”改寫為“白、錢”,壹直沿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