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八條,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營業執照、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必須持有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準刻姓名章手續時,應同時提供姓名章的身份證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擴展數據:
封條的相關要求規定:
1.需要刻制中外文印章的單位,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件、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2.印章停止使用後,使用者應在十天內將所有印章交回上級機關或登記機關保管;逾期不繳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機關予以沒收。
3、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進行登記,並在十日內送公安機關備案或核準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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