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階段:1844年到20世紀初,對象是會計賬目 目的是查錯防弊 方法是對會計賬目進行詳細審計 報考使用人為企業股東。
第二階段:20世紀初,對象由會計賬目擴大到資產負債表,目的是判斷企業信用情況,方法是詳細審計初步轉向抽樣審計,報告使用人除了企業股東擴大到債權人。
第三階段:美國1933年《證券法》頒布,對象是以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為中心的全部財務報表及相關財務資料,目的是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確定財務報表真實可靠查錯防弊轉為次要目的,方法是以控制測試為基礎進行抽樣審計,報考使用人擴大股東,債權人,證券交易機構,稅務部門,金融機構及潛在投資者
第四階段,現代階段,對象與報考使用者基本不變,在目的上,加入了防止舞弊,方法上,抽樣審計方法得到普遍運用,風險導向審計得到推廣,計算機輔助技術得到廣泛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