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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審計的認證機制和保險機制

目前,審計理論界存在四種審計需求理論——代理成本假說、信號傳遞假說、信息價值假說和保險假說。本文試圖在同壹理論框架下對這四種理論進行分析。根據文獻,代理成本假說和信號傳遞假說可以在信息價值假說的理論框架下進行討論。因為目前文獻中的信息價值是指審計質量(即鑒證質量)信息的傳遞,而不包括保險信息的傳遞。為了避免誤解,本文將信息價值稱為取證價值。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審計二分價值理論,即兩個假設的綜合:鑒證價值和保險價值。

關鍵詞:審計價值;審計驗證值;審計保險價值

壹.導言

人們對審計的最初需求始於其取證功能。周,克萊默& amp華萊士(1988)認為,對審計服務的需求至少有三個動機,審計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向外部投資者傳遞有關企業未來前景的信息,如審計師會對持續經營發表審計意見,並將這種討論稱為信號傳遞假說;為投資者提供某種形式的投資損失補償,即保險假說。前兩個動機是審計的驗證功能,其價值是驗證價值;後者的動機是審計的保險功能,其價值是保險價值。本文的重點是審計認證需求和保險需求的動機、作用和價值。本文對審計價值的定義是:審計前後投資者對企業價值評估的差異。

二、審計驗證需求

(壹)審計需求的信號傳遞動機

審計需求的信號傳遞動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利好消息的信號傳遞作用:審計質量對股價的影響。由於強制審計,人們無法根據有無審計來判斷企業的好壞,因此自願審計的信息傳遞動機消失。但是,人們可以通過審計師提供的服務質量來判斷企業的好壞。從這個意義上說,審計仍然具有信息傳遞的功能。如果潛在投資者認為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高,那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市場上,聘用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企業的股票可以獲得更高的市場定價(Titman & amp;楚門,1986;達塔爾費爾特曼有限公司。休斯,1991)。(2)壞消息的信號傳遞功能:關於持續經營的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實證研究。實證研究表明,審計師對持續經營的意見具有相當大的信息含量(Frost,1994;陳& amp教會,1996;瓊斯,1996).這些研究的內在結論是,審計師對企業持續經營的專家意見向資本市場傳遞信息,然後資本市場將這壹信號反映到股票價格上。然而,這些研究是有缺陷的。在美國,如果審計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那麽投資者可以在審計失敗後從審計師處獲得補償;如果他們對企業的可持續經營發表意見,那麽投資者將得不到或很少得到損失補償;這樣,上述研究就沒有考慮保險因素對股票價格的影響。O'Reilly等人(2000)控制了保險因素的影響,證實了審計信號傳遞的存在。

(二)審計需求代理成本動因

審計需求的代理成本驅動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審計機制是壹種降低代理成本的監督機制。詹森& amp梅克林(1976);西穆尼奇& amp斯坦(1987);瓦茨& amp齊默爾曼(1983)和弗朗西斯&;威爾遜(1988)認為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降低了代理成本。於是,審計認證的需求就產生了。多普奇& ampSimonic (1982)認為,審計是壹種降低代理沖突的具有成本效益和競爭力的機制。詹森& amp梅克林(1976)將代理成本定義為以下三項之和:委托人的監控支出、代理人的擔保支出和剩余損失。根據詹森& amp;梅克林分析表明,企業契約的委托代理成本產生於企業所有者與管理者之間以及所有者與債權人之間的代理沖突。詹森& amp梅克林(1976)定義的所有者是指不具備信息優勢的股東;管理者是擁有剩余索取權的管理者,是擁有信息優勢的股東。在所有者與管理者的代理沖突中,所有者的監督費是指所有者為了讓自己對管理者的行為放心而監督管理者可能發生的費用。就審計機制而言,擔保費就是管理人承擔的審計費用。在代理成本的理論框架中,審計監督促進了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間的契約安排,使所有者獲得分工的收益(即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根據詹森& amp;梅克林(1976)認為,審計師在核實信息方面比所有者具有成本優勢,這就導致了對審計機制的需求。所有者與債務人的代理沖突是指債權人害怕自己的財富被股東占有。因為經理直接受雇於股東,經理維護股東的利益,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正是由於所有者和債務人之間的代理沖突,在債務契約中設置了很多限制條件。palm rose(1984);艾希森舍& amp席爾德(1986)和西米尼克&;Stein(1987)認為長期債務契約引發了企業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2)代理成本與審計質量相關性的實證研究。關於代理成本與審計質量的相關性,Francis & amp;Wilson(1988)和Defand (1992)使用管理層持股、獎金計劃、股權分散和杠桿率作為代理沖突程度的替代變量。會計師事務所規模作為審計質量的替代變量,認為八大的審計質量更高。管理者持股比例越高,管理者與所有者的利益越來越相似。如果經理持股比例高,那麽經理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就小。西穆尼奇& amp斯坦(1987)的研究結果和預期壹樣。艾希森舍&;Shilds(1986)的研究與預期相反,發現管理者持股比例越高,越轉向八大審計。理論分析表明,如果獎金計劃基於會計信息或者企業股權分散,管理者與所有者之間的代理沖突更大,因此6P企業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更大。然而,Palmrose(1984)的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分紅計劃類型與股權分散程度和審計質量之間不存在顯著的相關性。在palm rose(1984);艾希森舍& amp席爾德(1986)和西米尼克&;Stein(1987)等文章都假設杠桿率與前八名的選擇存在正相關關系,但研究結果不盡相同。艾希森舍& ampSchilds (1986)的研究結果支持假設;西穆尼奇& ampStein(1987)的研究結果表明,杠桿率與選擇最大的八所大學負相關;Palmrose(1984)的研究結果表明,杠桿率與前八名的選擇沒有顯著相關性。(3)代理成本與審計費用相關性的實證研究。低成長性企業自由現金流高(FCF),意味著企業的管理者存在非價值最大化行為,如增加在職消費、操縱會計數字等,因此代理成本高(Jensen,1986;施萊弗& amp張成,1989;郎等,1991;克裏斯蒂& amp齊默曼,1994);同時,審計師認為企業內在風險高,需要支付更多的審計費用,從而增加了企業的審計費用(Gul & amp;徐,1998).古爾& amp崔(1998)的研究表明,在六大高校審計的低成長企業中,自由現金流的代理成本與審計費用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古爾& ampTsui(2001)的後續研究認為,在低成長性企業中,如果董事持股比例低(意味著所有權分散,代理沖突強烈),那麽自由現金流的代理成本與審計費用有很強的正相關關系。

(C)審計信息的價值:審計核實的價值。

染料(1993)認為,審計的價值由兩部分組成:壹是信息因素的價值,即審計有利於提高資源配置決策的效率;二是責任因素的價值,即在審計失敗的情況下,報表使用者有權向審計人員索賠。Tom Lee(1993)從社會和經濟兩個方面論述了審計的驗證功能。本文主要關註經濟水平對審計查證的作用。湯姆·李引用華萊士(1987)關於審計經濟功能的論述,認為審計有利於提高企業理性交易的效率。這個定義類似於Dye(1993)對審計信息價值的定義。因此,審計具有兩種取證功能:傳遞信號和降低代理成本。具體來說,審計輸出(即取證信息產品)具有信號傳遞和降低代理成本的功能;筆者將審計產出的這兩種功能所產生的價值稱為取證信息產品的價值,簡稱取證價值。本文的取證值是Dye(1993)提到的信息因子值。兩者的區別只是名稱不同,實質是壹樣的,所以在本文中,兩個概念可以互相替換。另外,信號傳遞的本義包括兩層含義:信息價值的信號傳遞和保險價值的信號傳遞;但根據前面的分析,除非另有說明,本文中信號傳遞的含義僅指前者,即信息價值的信號傳遞。

三。審計保險需求

(壹)審計保險價值的含義

Dye(1993)調用的信息因子的價值,即法醫價值,在上壹篇文章中已經討論過。現在我們將重點討論Dye(1993)提到的第二種價值,即審計的保險價值。審計服務需求(或審計保險價值)的保險動機來源於審計能夠為投資者的投資損失提供某種形式的補償(Chow,Kramer & amp;華萊士,1988).但這種動機的存在有兩個必要條件:壹是法律制度允許投資者從審計事務所獲得壹定程度的投資損失補償;第二,審計公司和審計師有足夠的資本補償投資者的投資損失(O'Reilly et al .,2000)。以往的研究文獻壹般將這種審計需求理論稱為保險假說(Kellogg,1984;華萊士,1987,奧賴利等人,2000年).因為美國滿足審計保險價值存在的制度條件——投資者有合法的賠償權,如果研究者能夠證明審計師的賠償能力和審計師的民事責任能夠影響審計價值,那麽作者得出審計保險價值存在的結論。因此,對審計保險價值的研究主要是從兩個方面:壹方面是審計師薪酬能力的變化對審計保險價值的影響,主要從兩個方面考察,即觀察會計師事務所破產前後客戶市場價值的變化;比較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財富,說明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另壹方面,檢驗不同審計師民事責任對審計保險價值影響的主要途徑是研究不同審計意見對企業價值的不同評價。在壹般情況下,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師幾乎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審計師的補償能力對審計保險價值的影響。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對比分析:(1)破產前後會計審計事務所對比分析。梅農& amp威廉姆斯(1994)和巴貝爾,庫馬爾& amp;Verghese(1995)是早期通過實證研究方法檢驗審計保險價值的研究者。都是針對Laventhol &;浩華(以下簡稱L & amp;h)破產遵守原L & amp;客戶股票價格的波動。他們的研究表明,因為L &;h宣布破產,L &;h客戶的股票價格都遭受異常負收益。梅農& amp威廉姆斯(1994)認為L & amp;h的破產使得審計的保險價值消失,直接導致其客戶的股價下跌。然而,巴伯、庫馬爾&;Verghese(1995)認為L & amp;H的倒閉會讓投資者懷疑審計師之前審計的質量,這也可以解釋Menon & amp;威廉姆斯發現的股價下跌。因此,巴伯等人斷言L & amp;h的破產導致客戶股票的下跌不僅僅是因為保險價值的消失,還因為另壹種可能——審計的信息價值(或法醫價值)也降低了。(2)不同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的財富對比分析。從某種意義上說,財大氣粗理論也是壹種審計保險價值理論。西穆尼奇& ampStein(1996)認為,六大(現為四大)在審計業務上擁有更多財富,因此承擔了更多風險,六大為投資者充當了財大氣粗的角色。“深口袋理論”最初是指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作為連帶責任的承擔者,投資者可以從審計師那裏獲得投資損失的補償。後來,這個概念被擴展到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越大或越富有,投資者越有可能獲得投資損失補償。在集體訴訟呈上升趨勢的時期,壹些投資者及其律師往往將審計事務所視為保護投資損失的財大氣粗。

(三)審計人員不同民事責任對審計保險價值的影響

主要體現在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和持續經營審計意見的比較分析中。JOES (1996)發現,審計師對財務困難客戶的財務報表發表不同的審計意見會導致不同的市場反應。如果出具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客戶股價上漲;如果審計師對客戶經營的可持續性發表意見,那麽客戶的股價就會下跌。在本研究中,Johes認為,產生上述結果的原因是,如果審計師對客戶的持續經營發表意見,說明審計師作為專家向投資者傳遞了客戶未來前景不好的信息。因此,投資者降低了對企業股票價值的評估。然而,O'Reilly等人(2000)認為,由於審計師已經在審計報告中提醒投資者關註客戶的持續經營,當未來客戶真的發生了事情時,審計師不太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投資者很難獲得損失補償。這樣壹來,審計保險的價值就大打折扣,股價自然就跌了。根據O'Reiuy et al.(2000)的分析,我們很難將審計的信息價值與保險價值分開,從而單獨證明保險價值的存在。但我們至少可以推斷,審計保險價值很可能是存在的。

(四)上述研究方法的改進:設計新的研究方法來檢驗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

以往的研究都不能直接支持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因此壹些學者改進了他們的實證研究方法來控制審計信息價值的影響。威倫堡(1999)通過劃分IPO公司的發展階段,控制審計信息價值(或審計質量和認證價值)對發行價格的影響。筆者將IPO企業分為發展階段企業、DSE (DSE)和非發展階段企業。根據SFAS號的定義,如果壹個公司只是致力於發展新業務,主營業務還沒有開始,沒有實質性的收入,那麽這個公司就是發展階段企業。對於處於發展階段的企業,投資者並不是很關心其目前的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因為企業在這個發展階段的主營業務與未來是不壹致的,無法通過目前的財務信息來判斷未來。這樣,財務信息的審計質量(或認證價值)對投資者的意義就不大了。此時,投資者更關心企業發展計劃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更關心在企業失敗的情況下能否從審計師那裏得到補償。從這個意義上說,發展階段企業的審計價值主要是保險價值。Willenborg(1999)發現處於發展階段的企業低價IPO與持續經營審計意見顯著相關。由此,Willenborg(1999)驗證了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此外,O'Reilly等人(2000)改進了JOES (1996)的純檔案研究方法,試圖通過實驗研究消除信息價值的幹擾。在實驗中,他們提出了三個實驗控制條件:投資者可以從審計師那裏獲得投資損失補償;業內專家認為,公司可以繼續經營;審計師出具兩種審計意見,壹種是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壹種是持續經營審計意見,即公司持續經營風險很大。在這個實驗的控制下,無論審計師的審計意見是什麽,投資者都認為企業是持續經營的。因此,審計的信息價值被完全排除在外。然後,他們讓財務分析師分別對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公司股票進行評估。實驗結果表明,前者的股票評價明顯低於後者。因此,O'Reilly等人的研究直接支持了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

影響審計保險價值的因素:法律制度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財富。

(壹)制度因素:審計需求保險動機的制度基礎——審計師對第三方的民事賠償制度。

實現審計的認證價值的壹個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壹個適當的法律制度,使其能夠對不履行職責造成損害的審計人員施加壹定的法律責任,即審計人員應當對自己服務輸出的後果負責。審計人員面臨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三種法律責任性質不同、方式不同,在法律的實現中承擔著不同的功能。民事責任主要體現“賠償”,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主要體現“懲罰”。對於投資者來說,只有審計師承擔民事責任,才能獲得真正的經濟補償。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威懾和彌補作用,審計師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彌補投資者的壹些損失,這是審計保險需求的動因。根據前面對審計保險價值的討論,我們有壹個推論,審計師對第三方承擔的民事責任越大,投資者的損失越有可能得到賠償,因此審計保險的價值也就越大。因此,影響審計人員民事法律責任的因素也可以認為是影響審計保險價值的因素。根據Kothari等人(1988)的研究,影響審計師法律責任的制度因素包括:(1)訴訟當事人的範圍。關於哪些第三方有權起訴審計師虛假陳述,Pacini,hill ison & amp;Sinason(2000)認為在不成文法環境中出現並使用了以下原則:相對性原則;準當事人(近方)原則,即預期第三人;重述標準或預見標準;合理的可預見性標準。從嚴格的當事人原則到最近的可預測性原則,判斷第三方的標準越來越寬松,而對於審計師來說,責任範圍擴大了。訴訟當事人範圍的擴大主要始於20世紀60年代中期。1966之前,集體訴訟只適用於作為訴訟當事人的集團成員。1996修訂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3條,將集體訴訟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沒有明確排除的成員。成文法方面,主要有美國證券法1933和美國證券交易法1934。例如,1933的證券法將審計員的責任限制在登記表中的會計報表和證券的初始購買者。但在1934的證券交易法中,審計師要對上市公司的年度報表和任何買賣公司證券的人負責。訴訟當事人範圍的擴大直接導致審計人員民事訴訟案件的增加,賠償金額也大大增加,增加了審計人員的風險。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說,更多的投資人可以獲得補償。對於擴大的投資者來說,審計的保險價值是從無到有的。本文將訴訟當事人的範圍定義為在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利用財務報表購買企業證券(包括股票和債券)的投資者。(2)舉證責任。1934的《證券交易法》將大部分舉證責任轉移給了審計師,但投資者應當向法院證明他依賴了誤導性會計報表,即證明這是他受到損害的直接原因。而1933的證券法要求審計師證明沒有過錯,而1934的證券交易法只要求審計師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善意的(即沒有重大過錯或欺詐)。舉證責任倒置使投資者更容易獲得賠償,同時審計師的賠償風險增加,表明審計保險的價值增加了。(三)損害賠償金額。損失賠償涉及損失計算和賠償分配原則。施瓦茨(1997)認為,如果用實際投資來衡量損失,投資者會通過過度投資來增加補償,從而導致無效投資。不按實際投入計算損失的嚴格責任原則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在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的訴訟爆炸時期,審計行業尋求各種方法來減輕訴訟壓力。2002年通過的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加重了審計人員的刑事和行政責任,但民事責任沒有顯著變化。假設好企業的證券價值為0,差企業的證券價值為0。如果這個企業發行證券時根本沒有審計,那麽證券價格是(n表示沒有審計),這是投資者對好企業和差企業的初步聯合評價;如果審計師的審計意見是企業好(或最終成功),那麽投資者傾向於認為企業會成功,投資者要求的折現率低於第壹種,經審計的證券價格為;如果審計師的意見是企業很差(或者最終失敗),那麽投資者傾向於認為企業會失敗,投資者要求的折現率高於第壹個,那麽經審計的證券價格就是。假設企業最終經營失敗,審計師應該按照侵權責任進行賠償。Kothari等人(1988)認為,在美國,賠償金額以原告的實際損失為限,即證券的購買價格與購買時的真實價格之間的差額。中國也是根據科塔裏原則計算賠償金額的。如果基於侵權責任進行賠償,審計師的賠償應以投資者的實際損失為基礎計算;證券價格是科塔裏所指的被審計意見誤導的買入價,證券的實際價值為0,因此投資的實際損失可以定義為。

(B)經濟因素:審計師財富和保險價值之間的關系。

首先,審計師對投資者損失的賠償應以審計師自身的財富為基礎。如果審計師的財富不足以補償投資者的損失,那麽審計價值總是低於正常值。因為此時的審計價值主要是由審計師的報酬引起的,是保險價值。這是討論審計師財富與保險價值關系的主要意義。其次,如果審計師的最終財富不足以補償,那麽投資者對審計價值的評價會隨著審計師財富的增加而增加。Dye(1993)認為,審計師的賠償責任以其最終財富為限。如果投資者要求的賠償金額超過了審計師的最終財富,最高賠償金額就是他現有的全部財富。戴伊以此為約束條件建立了審計師責任成本模型。此時,審計師擁有的財富越多,對投資者的補償價值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