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捐贈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取得的收入。
(二)會費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收取的會費收入。
(三)提供服務所得,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醫療費和培訓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關補助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銷售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銷售商品(如出版物、藥品等)所產生的收入。
(六)投資收益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而取得的凈投資損益。
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有上述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入以外的其他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也應單獨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營業務活動收入以外的收入,如處置固定資產凈收入、處置無形資產凈收入等。
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相關披露。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確認收入時,應當區分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
(1)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進行的交易,即壹個實體在獲得資產、服務或清償債務時,如果提供等值或大致等值的商品和服務,需要向交易對手支付等值或大致等值的現金。比如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都是交換交易。交換交易形成的商品銷售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買方;
2.既沒有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的控制權;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可以流入非政府非營利組織;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交換交易成本而提供勞務的收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1.在同壹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在勞務完成時確認收入;
2.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屬於不同會計年度的,可以按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
因交換交易轉讓資產使用權產生的收入,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可以流入非政府非營利組織;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非交換交易是指交換交易以外的交易。在非交換交易中,實體獲得資產、服務或清償債務時,無需向交易對手支付等值或大致等值的現金,或提供等值或大致等值的商品和服務;或者某壹主體對外提供商品和服務時,沒有收到等價或大致等價的現金和商品。如捐贈、政府補貼等,都是非交換交易。
非交換交易產生的收入,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具有交換相關經濟利益或服務潛力的資源可以流入非政府非營利組織並由其控制,或者可以清償相關債務;
2.交換可以引起凈資產的增加;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壹般情況下,對於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在收到捐贈或政府補助時確認收入;對於附條件捐贈或政府補助,應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但是,當非政府非營利組織有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或相應金額的流動義務時,應當按照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壹項負債和費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應將各類收入按有無限制分為無限制收入和限制收入。
資產提供方對資產的使用設定期限或(和)使用限制的,確認的相關收入為有限收入;所有其他收入都是無限制收入。
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的會費收入、服務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入壹般屬於不受限制的收入,除非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限制;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收入和政府補助收入,應根據相關資產提供者是否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限制,分別作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開展經營活動,經濟利益或服務潛力外流,導致當期凈資產減少。費用應按其功能分為業務活動費用、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
(壹)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實現其業務目標、開展項目活動或提供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承擔的項目、服務或業務較為簡單的,可將相關費用全部歸集到“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進行核算和列報;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從事多種項目、服務或業務,應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單獨核算和列報。
(二)管理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董事會(或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費用和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退休人員的工資和補貼,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資產減值損失、預計負債損失等。其中,福利費應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權限和理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機構的規定如實收取。
(3)籌資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為取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和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民間非營利組織為取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募捐活動、準備、印制和分發募捐宣傳資料以及與募捐或爭取捐贈資產有關的其他費用。
(4)其他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不能歸屬於上述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或籌資費用的支出,包括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和處置無形資產凈損失。
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某些費用屬於多個業務活動或者與業務活動、管理活動、籌資活動同時發生,不能直接歸屬於某壹類活動,則應當以合理的方式在各種活動之間進行分攤。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組成。民間非營利組織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以及會計報表附註應披露的主要內容,由本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所需的會計報表由各單位自行規定。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編制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采用與年度會計報表壹致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中期財務會計報告與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相比,可以適當簡化,但仍應確保包括與了解中期期末財務狀況、中期經營活動及其現金流量相關的重要財務信息。民間非營利組織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應當在各個期間保持壹致,除非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否則不得隨意變更:
(壹)法律、會計制度和其他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
(2)這壹變化可以提供有關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和現金流量的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對會計政策變更進行會計處理。如果追溯調整法不可行,應采用未來適用的方法。有關法律或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進行核算。
本制度所稱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的方法,如同該交易或事項首次發生時采用了新的會計政策,並相應調整了相關項目;本制度所稱未來適用法,是指針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新會計政策適用於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的方法。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日之間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項,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應區分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
調整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日之間發生的事項,為資產負債表日的現有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壹步的證據,有助於重新估計與資產負債表日的現有情況相關的金額。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的相關資產、負債和凈資產,以及資產負債表日期間的相關收入和費用。
非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公布日之間發生的,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存在,但如不加以說明會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的事項。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非調整項目的性質和內容,以及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的影響。無法估計影響的,應當說明原因。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三項報表:
(壹)資產負債表;
(二)經營活動清單;
(3)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化的說明。
(2)董事會(或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成員和雇員的人數和變動情況以及所獲報酬的說明;
(三)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變動情況的說明;
(4)資產提供者設定了時間或使用限制的相關資產的說明;
(五)委托交易代理人的說明,包括構成、估價依據和依據、用途等。委托資產的;
(六)主要資產減值情況說明。
(七)捐贈資產和其他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和用途;
(八)對外承諾和或有事項的說明;
(九)接受勞務捐贈的說明;
(10)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的說明;
(十壹)其他需要說明的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的事項。財務狀況說明書至少應當說明以下情況:
(a)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的宗旨、組織結構和人員編制;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的基本情況,年度計劃和預算的完成情況,差異原因分析,下壹會計期間的業務活動計劃和預算;
(三)對民間非營利組織運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至少在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社會提供。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以下“元”以“分”為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次編號,加蓋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機構名稱、機構登記證號、機構形式、地址、報告年份或中期、發表日期,並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蓋章;設有總會計師的單位,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