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制定本條例。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二條。稅法第1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有住所的個人,是指由於戶口、家庭或者經濟利益的原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常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
第三條。稅法第1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或者遷居,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365天。
臨時出境的,不扣除天數。
臨時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天數不得扣減。
前款所稱臨時離境,是指每次不超過30日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90日的離境。
前款所稱“暫時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指在同壹納稅年度內,每次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超過30天,或者多次離開累計不超過90天。
第四條稅法第壹條第壹款、第二款所說的中國境內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的所得;中國境外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四條。稅法第壹款、第二款所說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來源於中國境內:
第五條。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都應當是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壹)因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行合同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取得的收入;
(三)轉讓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所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
(四)許可各種特權在中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許可權在中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不滿5年的個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壹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其由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居住五年以上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居住五年以上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由境外雇主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不屬於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中國境外的雇主支付,其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不負擔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個人所得的範圍:
第八條。稅法第二條所說的所得種類的範圍如下: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與個人受雇或者任職有關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賀、勞務分紅、津貼以及其他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獎金、分紅、補貼、津貼以及其他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在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和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壹)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和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
2.個人取得許可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教育事業取得的所得。供審議的醫療、咨詢和其他服務活動;
3 .其他個人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所得;
(三)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其他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稅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或者租賃經營所得,是指個人通過轉包或者轉租取得的承包經營或者租賃經營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小時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三)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或者轉讓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醫療、法凱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同行評議、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眼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飾、安裝、制圖、化驗、其他檢驗、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課、新聞、廣播、翻譯、校對、書畫、雕刻、電影電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和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理服務以及其他個人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許可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輛、船舶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房屋、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份、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個人取得的所得,其應稅類別難以確定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第九條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第九條。股份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第十條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第10條。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所得為實物的,按照收購憑證上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為實物形式的,按照取得的憑證上註明的價格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標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沒有發票或者發票上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票面金額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票面金額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壹條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壹次性收入畸高,是指個人壹次性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二萬元。
第11條。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壹次勞務報酬所得過高,是指壹次勞務報酬所得,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二萬元。
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然後按照應納稅額的50%征收;超過50000元的,加百分之百。
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二萬元至五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按照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五十加征。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按應納稅額的100%加收滯納金。
第十二條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債務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12條。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說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所得。
第十三條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支付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第13條。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專項補貼和按照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第十四條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留用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貼;救助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
第14條。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費補貼;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十五條稅法第四條第八項所說的依照中國法律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免稅的所得。
第15條。稅法第四條第(八)項所說的“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免稅的所得。
第十六條稅法第五條所說的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16條。稅法第五條所說的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所說的成本費用,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計入分配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所說的損失,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營業外支出。
第17條。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所說的成本、費用,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營銷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所說的損失,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說的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按照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分配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必要費用的扣除是指每月扣除800元。
第18條。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說的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按照承包經營合同取得的經營利潤份額或者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每月減除800元。
妳自己湊合吧,說實話,我的英語不如妳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