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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與營業稅增加差額的會計分錄(商標代理)

根據財會部[2012]13號文件規定,壹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允許從試點期間的銷售額中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的價款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因營業稅增加而沖減的銷項稅額”欄,記錄企業因按規定扣除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企業接受應稅勞務時,允許按規定扣除銷售額和銷項稅額,並按實際支付或應付金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增值稅沖減營業稅增加額)”科目,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科目。

對於期末進行壹次性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將當期因扣除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扣的銷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