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
(壹)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
本準則所稱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壹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準備上市的公司和準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
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
(二)經營規模較小;
本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
(三)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按照小企業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規定
(壹)符合標準的小企業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二)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小企業會計準則》未作規範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四)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五)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