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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金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資金管理是社會主義國家對國營企業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進行計劃、控制、監督、考核等項工作的總稱,資金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營運資金管理,關於使用閑置募集資金用於現金管理的進展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壹)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壹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