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額起點以上的同業信用支付業務;
(2)低於規定金額起點的緊急同業信用支付業務;
(三)需要通過商業銀行大額支付系統辦理的信用支付業務;
(4)特權參與者發起的即時轉賬業務;
(五)城市商業銀行銀行匯票資金的劃存和贖回資金的匯劃;
(6)人民銀行會計業務司、國庫司發起的信用支付業務和內容傳輸業務;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付清算業務。
第十四條大額支付業務的起點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並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大額支付系統報告中心和全國處理中心參與者發起和接收的支付業務類型進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六條發起清算行與發送中心、接收清算行與接收中心之間支付業務信息的發送和接收應在線進行。如遇在線中斷或其他特殊情況,可使用磁介質。
第十七條發起支付業務時,發起行應根據發起機構的要求確定支付業務的優先支付級別。優先級根據以下標準確定:
(壹)發起人救災、戰備所需資金極為迫切;
(二)發起人要求的緊急支付是緊急支付;
(3)其他支付為普通支付。
第十八條發起行(發起清算行)應及時向大額支付系統發送支付業務信息。國家處理中心收到支付業務信息後,如果清算賬戶頭寸足夠支付,將立即進行資金清算,並將支付業務信息發送給接收清算行(收款行);如果支付不足,則按照資金結算的優先級和到賬的時間進行排隊。
第十九條經批準與國家處理中心直接連接的授權參與者,可根據與直接參與者的協議,作為第三方直接向國家處理中心發起相關清算賬戶的即時轉賬業務。即時轉賬服務包括:
(壹)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室發起的資金結算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
(2)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發行與兌付、債券贖回與收益劃轉、資金結算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即時轉賬服務。
第二十條城市商業銀行簽發銀行匯票時,應及時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將匯票資金劃轉至城市商業銀行匯票處理中心(以下簡稱匯票處理中心)。
代理兌付銀行匯票時,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匯票處理中心發送銀行匯票資金結算請求。票據處理中心確認無誤後,及時將贖回資金和剩余資金匯至代理贖回銀行,並通過大額支付系統簽發。
第二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會計部將清算賬戶相關的借方或貸方信息發送至全國處理中心,用於內部賬戶與銀行管理的清算賬戶之間的內部轉賬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會計部將以下直接參與者內部轉賬業務發送至全國處理中心處理:
(壹)存取款業務;
(二)再貼現資金的處置;
(三)再融資的發放和回收;
(四)利息收支的處理;
(五)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系統參與方應加強查詢和回復管理,最遲應在下壹個工作日上午發出當日有疑問或錯誤的支付業務查詢。查詢行應在收到查詢信息的當天,最遲在下壹個工作日上午進行查詢。
第二十三條發起行和特許參與者發起的支付業務需要撤銷的,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發送撤銷請求。國家處理中心未清算資金的,應當立即撤銷;如果資金已經清算,則不能撤銷。
第二十四條發起行如需退回發起的支付業務,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發送退回請求。如果收款行收到發起行的退回請求,且未能貸記收款人賬戶,則應立即退回。如收款行已將款項劃入收款人賬戶,應將主辦行的歸還申請通知發起行,由主辦行和收款行協商解決;發起行的退貨申請應由發起行和收款行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