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合夥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的執行情況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執行合夥事務產生的利潤歸合夥企業所有,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由合夥企業承擔。合夥人有權查閱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以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