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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委派制下如何管理單位財務

會計委派制是西方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壹項制度,在西方國家的公司內部管理中被廣泛采用,是資本所有者保護自身利益的有效方式。我國政府機關和國有企業引入這壹制度是1998。是指機關、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向下屬分支機構或公司委派會計人員,並授權委派的會計人員對派出單位的會計行為及其他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的壹種制度。

委派會計制度通過派出單位對派出人員的完全控制,實現對派出單位的約束和監督。因此,有效的會計委派制必須解決好三個問題:

首先,委派會計人員的素質應該專業化;

第二,委派會計的職責應該明確;

第三,被委派會計的利益應該是獨立的(即不應該與被委派單位有利益聯系)。

會計委派制是防範金融風險的有效制度安排。

壹般來說,會計委派制是指政府機構或企業的所有者或上級部門為實現對分支機構或下屬部門的有效管理而采取的內部控制措施。但主張將會計委派制延伸為金融監管部門為控制金融風險、維護存款人利益而采取的壹種監管措施。

金融風險問題是目前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面臨的壹個難題。雖然金融風險形成的原因很復雜,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市場因素的影響、政局的動蕩都有可能引發金融風險,但普遍實行的存款保險制度(包括陷阱和顯性)以及金融機構代理人的代理風險是現代金融領域風險突出的重要原因。

代理是受他人委托代表他人或代替他人行事的行為。當個人或組織(委托人)授權他人或組織(代理人)代為行使某項工作或職權時,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構成代理關系。現代社會,委托代理關系無處不在。從國家治理到日常生活中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都存在委托代理這種東西由於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同以及他們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分布,委托代理關系會產生成本,這種成本稱為代理成本。根據詹森和麥克萊恩的研究,代理成本包括監督成本、契約成本和錯誤成本。監理成本是由委托人規定的代理人的行為引起的。契約成本意味著代理人向委托人保證他不會采取不適當的行動。錯誤成本是指代理人和委托人對同壹信息采取不同行動所產生的成本。因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追求效用最大化,所以有壹個代理人不會總是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因為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壹方面,當委托代理關系產生時,委托人比代理人擁有更多的關於委托給他的事物的信息,代理人擁有更多的關於其代理能力的信息;另壹方面,委托代理關系建立後,代理人對自己的代理行為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委托人很難對代理人的行為進行準確的監控和評價。這兩個方面叫做隱藏信息和隱藏行為問題。代理經濟學告訴我們,要提高委托代理效率,除了調整和完善產權結構,完善激勵機制外,關鍵是改善信息分配,增加信息透明度,降低代理風險。

現代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是典型的委托代理關系。金融機構的管理者受股東和存款人的委托管理金融資本。管理者應該實現利潤最大化,風險最小化,但現實中卻經常發現管理者的行為與此相悖。這種代理人侵犯委托人利益所產生的成本,表現在金融機構是金融風險。很多金融機構財務損失增加,信貸資產質量差,很大程度上是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造成的。金融機構的經營者要麽通過擴大在職消費,要麽利用非法信貸來擴大自身利益,由此導致的金融機構利益受損。在金融機構所有者完美約束機構、股東和董事會正常運作的條件下,管理者的行為會受到壹定程度的約束,經營者的代理風險也會相應降低。因為金融機構的經營者所帶來的風險和擴大的利益與所有者的剩余權益直接相關,甚至可以說是嚴格的反比關系。因此,金融機構的所有者有動機關心金融機構的經營,從而監督和約束代理人的行為。但如果金融機構的風險不是由所有者承擔,而是可以通過存款保險機制向外轉化(比如政府出錢化解金融風險),那麽所有者監督經營者的動力就會減弱,甚至所有者和經營者會壹起掠奪金融機構。比如美國80年代的儲貸機構危機,中國很多城市的信用社和信托的風險就是這樣形成的。這是壹種比業務代理風險危害更大的風險。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壹風險,必須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從目前的政策性保險轉變為完全的市場保險,真正按照“誰來承擔金融風險的成本”的市場原則來應對金融風險。但是,在這壹原則真正實現之前,應該實行金融監管當局向金融機構派出委派會計的制度。

金融監管當局向金融機構委派會計師完全符合金融監管的目標要求。因為金融監管的目的是通過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的透明度和信息的真實性來加強公眾對金融機構的選擇,加強對金融機構管理人員的約束,從而達到維護金融安全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的目的。會計委派制在規範會計核算、保證金融信用信息的真實性、防控違規行為等方面發揮著非常獨特的作用。金融機構的代理人,也就是所謂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成為負責人之前,必須先接受資格審查。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管理信息和財務狀況。應由社會中介機構定期審查。所有這些措施都旨在防止金融機構管理者的隱性信息和隱性行為,降低代理風險,但其作用不如委派制那樣直接有效。

1.根據資格條件,壹個合格的委派會計應具有誠信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委派的會計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廉潔公正,敢於堅持原則;熱愛會計工作,熟悉金融法律法規和農村信用社的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從事財務工作,擔任中層正職兩年以上,具有助理會計師或經濟師職稱。

2.委派會計的職責是根據委派主體的要求,對派出單位的會計法、財經紀律和信用制度實施會計監督;及時、準確、全面地向指定單位報告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信息質量;負責對被委派單位會計工作的合法合規性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監督管理;幫助派出單位完善內控機制,實現依法穩健經營;對被委派單位的財務、信貸收支實施實時和事後監督。為有效履行這些職責,委派會計應有權參與被委派單位經營管理的決策會議和財務、信貸的審批,並有建議權和監督權;參與制定和完善各項考核激勵機制,下達考核指標並檢查執行情況;有權制止企業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在制止無效時,有權直接向上級書面報告;對管轄範圍內的會計進行系統的培訓和指導,對基礎會計有否決權。

3.為了使委派會計勤勉地為被委派單位工作,必須使委派會計與被委派單位的利益脫鉤。按照責權利統壹、權力相互制約的原則,由委派單位直接管理委派會計人員的人事關系、工資關系、福利待遇和職稱評定,由委派單位負責工作考核、年度考核和評價。委派會計享受委派單位的副職待遇,按量化指標考核,工資按考核結果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