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立審計的自願性需求不足。在我國,審計服務的最大需求者是政府部門,而不是政府以外的各種利益相關者。但是,政府部門對財務報表鑒證質量的關註程度要低於其他利益相關者,審計部門為了獲得生存空間,不惜通過向某些業務單位支付介紹費、回扣等手段來取得業務,很難保證審計的獨立性;
2、公司治理結構缺陷。在直接審計委托模式下,包括企業所有者、註冊會計師和經營者三方。企業所有者是委托人,註冊會計師是審計人,經營者是被審計人,三者身份明確,形成相互制衡的審計關系。審計代理委托人可以通過選聘和審計付費來對註冊會計師施壓,使得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遭到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