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經濟學作為壹個經濟學的分支體系,最早出現於 二十世紀初期的英國。1920年,庇古的《福利經濟學》壹書的出版是福利經濟學產生的標誌。
福利經濟學的出現,是英國階級矛盾和社會經濟矛盾尖銳化的結果。西方經濟學家承認,英國十分嚴重的貧富懸殊的社會問題,由於第壹次世界大戰變得更為尖銳,因而出現以建立社會福利為目標的研究趨向, 這導致了福利經濟學的產生。
1929~1933年資本主義世界經濟危機以後,英美等國的壹些資產階級經濟學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福利經濟學進行了許多修改和補充。庇古的福利經濟學被稱做舊福利經濟學,庇古以後的福利經濟學則被稱為新福利經濟學。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福利經濟學又提出了許多新的問題,正在經歷著新的發展和變化。
邊沁的功利主義原則是福利經濟學的哲學基礎。邊沁認為人生的目的都是為了使自己獲得最大幸福,增加幸福總量。幸福總量可以計算,倫理就是對幸福總量的計算。邊沁把資產階級利益說成是社會的普遍利益,把資產階級趨利避害的倫理原則說成是所有人的功利原則,把“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標榜為功利主義的最高目標。
帕累托的“最優狀態”概念和馬歇爾的“消費者剩余”概念是福利經濟學的重要分析工具。帕累托最優狀態是指這樣壹種狀態,任何改變都不可能使任何壹個人的境況變得更好而不使別人的境況變壞。按照這壹規定,壹項改變如果使每個人的福利都增進了,或者壹些人福利增進而其他的人福利不減少,這種改變就有利;如果使每個人的福利都減少了,或者壹些人福利增加而另壹些人福利減少,這種改變就不利。
馬歇爾從消費者剩余概念推導出政策結論:政府對收益遞減的商品征稅,得到的稅額將大於失去的消費者剩余,用其中部分稅額補貼收益遞增的商品,得到的消費者剩余將大於所支付的補貼。馬歇爾的消費者剩余概念和政策結論對福利經濟學也起了重要作用。
福利經濟學的主要特點是:以壹定的價值判斷為出發點,也就是根據已確定的社會目標,建立理論體系;以邊際效用基數論或邊際效用序數論為基礎,建立福利概念;以社會目標和福利理論為依據,制定經濟政策方案。
庇古是資產階級福利經濟學體系的創立者。他把福利經濟學的對象規定為對增進世界或壹個國家經濟福利的研究。庇古認為福利是對享受或滿足的心理反應,福利有社會福利和經濟福利之分,社會福利中只有能夠用貨幣衡量的部分才是經濟福利。
庇古根據邊際效用基數論提出兩個基本的福利命題:國民收入總量愈大,社會經濟福利就愈大;國民收入分配愈是均等化,社會經濟福利就愈大。他認為,經濟福利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取決於國民收入的數量和國民收入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情況。因此,要增加經濟福利,在生產方面必須增大國民收入總量,在分配方面必須消除國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
20世紀30年代,庇古的福利經濟學受到羅賓斯等人的批判。羅賓斯認為,經濟理論應當將價值判斷排除在外,效用可衡量性和個人間效用可比較性不能成立,福利經濟學的主張和要求沒有科學根據。繼羅賓斯之後,卡爾多、希克斯、勒納等人從帕累托的理論出發也對庇古的福利經濟學進行了批判。同羅賓斯不同的是,他們認為福利經濟學仍然是有用的。
1939年,卡爾多提出了福利標準或補償原則的問題。此後,希克斯、西托夫斯基等人對福利標準或補償原則繼續進行討論。他們主張把價值判斷從福利經濟學中排除出去,代之以實證研究;主張把福利經濟學建立在邊際效用序數論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邊際效用基數論的基礎之上;主張把交換和生產的員優條件作為福利經濟學研究的中心問題,反對研究收入分配問題。卡爾多希克斯、勒納、西托夫斯基等人建立在帕累托理論基礎上的福利經濟學被稱作新福利經濟學。
新福利經濟學主張效用序數論,認為邊際效用不能衡量,個人間效用無法比較,不能用基數數詞表示效用數值的大小,只能用序數數詞表示效用水平的高低。新福利經濟學根據效用序數論反對舊福利經濟學的福利命題,特別是第二個命題,反對將高收入階層的貨幣收入轉移壹部分給窮人的主張。
新福利經濟學根據帕累托最優狀態和效用序數論提出了自己的福利命題:個人是他本人的福利的最好判斷者;社會福利取決於組成社會的所有個人的福利;如果至少有壹個人的境況好起來,而沒有壹個人的境況壞下去,那麽整個社會的境況就算好了起來。前兩個命題是為了回避效用的計算和個人間福利的比較,從而回避收入分配問題,後壹個命題則公然把壟斷資產階級福利的增進說成是社會福利的增進。
新福利經濟學家認為福利經濟學應當研究效率而不是研究水平,只有經濟效率問題才是最大福利的內容。勒納、霍特林等人對經濟效率問題作了論述。經濟效率指社會經濟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所需具備的條件,包括交換的最優條件和生產的最優條件。
補償原則是新福利經濟學的重要內容之壹。新福利經濟學認為,帕累托的最優狀態“具有高度限制性”,不利於用來為資本主義辯解,為了擴大帕累托最優條件的適用性,壹些新福利經濟學家致力於研究福利標準和補償原則。
卡爾多、希克斯等人的福利經濟理論,受到伯格森、薩繆爾森等人的批判。伯格森於1938年發表《福利經濟學某些方面的重新論述》壹文,提出研究社會福利函數的“新方向”,認為卡爾多、希克斯等人的新福利經濟學把實證問題和規範問題分開、把效率問題和公平等問題分開的企圖完全失敗。繼伯格森之後,薩繆爾森等人對社會福利函數作了進壹步論述,形成了福利經濟學的社會福利函數論派。
社會福利函數論者認為,社會福利是社會所有個人購買的商品和提供的要素以及其他有關變量的函數,這些變量包括所有家庭或個人消費的所有商品的數量,所有個人從事的每壹種勞動的數量,所有資本投入的數量等等。社會福利函數論者通常用多元函數來表示。
社會福利函數論者認為,帕累托最優狀態不是壹個而是有許多個。帕累托未能指出在哪壹種狀態下社會福利是最大的。他們認為,要達到唯壹最優狀態,除了交換和生產的最優條件,還必須具備壹個條件,這就是福利應當在個人間進行合理分配。
經濟效率是最大的福利的必要條件,合理分配是最大福利的充分條件。社會福利函數論者根據假定存在的社會福利函數作出壹組表示社會偏好的社會無差異曲線,並根據契約曲線作出壹條效用可能性曲線。社會無差異曲線和效用可能性曲線相切的切點,代表受到限制的社會福利的最大值。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阿羅繼續研究伯格森。薩繆爾森等人提出的社會福利函數。在1951年出版的《社會選擇與個人價值》中,阿羅認為,社會福利函數必須在已知社會所有成員的個人偏好次序的情況下,通過壹定程序把各種各樣的個人偏好次序歸納成為單壹的社會偏好次序,才能從社會偏好次序中確定最優社會位置。
阿羅定理在福利經濟學中被稱作“不可能定理”。阿羅本想通過大量的論證對伯格森、薩繆爾森等人的社會福利函數修殘補缺,但客觀上卻證明了不可能從個人偏好次序達到社會偏好次序,也就是不可能得出包括社會經濟所有方面的社會福利函數。
近年來,西方經濟學家著重對福利經濟學中的外部經濟理論、次優理論、相對福利學說、公平和效率交替學說、宏觀福利理論等領域進行了討論。這些“新”理論壹方面企圖說明,現代西方國家可以通過政府幹預調節價格和產量,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另壹方面企圖說明,現代西方國家的分配制度雖不合理,但是如果加以改變,則可能更不合理,壹切人為的改善分配狀況和增進福利的措施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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