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朱不具備會計機構負責人資格;《會計工作基本準則》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聘任會計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朱某為會計機構負責人,其女兒不得從事出納工作;出納不得負責審核、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故朱女兒兼管會計檔案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