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計師
十壹、企業應建立總會計師經濟責任制。總會計師負責企業的財務狀況,協助廠長組織領導企業建立健全經濟核算責任制,監督檢查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講求經濟效果,充分實現省多快好省。
十二、總會計師的基本職責:
1.參與審查生產、物資供應、產品銷售、技術措施、基本建設等計劃和重大經濟合同,檢查計劃和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考核生產經營成果。
2.組織相關部門編制財務計劃,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3.組織群眾經濟核算工作,建立各級經濟活動分析系統,挖掘增產節約潛力。
4.監督國家財經政策、法令和制度的執行,遵守財經紀律。
十三、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
1.參加企業重要的生產經營管理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
2.企業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應由總會計師簽字;企業的生產、技術措施、基建等計劃和重要的經濟合同,應由總會計師會簽。
3.總會計師有權制止不符合國家財經方針政策、不講經濟效果、不執行計劃、經濟合同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如制止無效,應報廠長或上級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