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看財政部第69號令:
第三章 監督範圍和權限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壹)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三)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政府性資金的征收、管理情況;
(四)國庫集中收付、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政府采購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金融類、文化企業等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
(七)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的管理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及執業情況的監督,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