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
(1)企業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
(2)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
(3)該項轉讓將在壹年內完成。
內容 包括:(1)單項資產;
(2)處置組:是指作為整體出售或其他方式壹並處置的壹組資產(比照資產組的概念來理解)。
符合持有待售條件的無形資產等其他非流動資產,比照上述原則處理,此處所指其他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
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保險合同中產生的合同權利。
處理 對於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調整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使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能夠反映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金額,但不得超過符合持有
待售條件時該項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原賬面價值高於調整後預計凈殘值的差額,應作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按照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孰低進行計量。
變更的處理 當不再滿足持有待售的確認條件時,企業應當停止將其劃歸為持有待售,並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中較低者計量:
(1)該資產或處置組被劃歸為持有待售之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其假定在沒有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情況下原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進行調整後的金額;
(2)決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額。
註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企業可將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與其他固定資產壹起合並列示在“固定資產”項目中,但需在報表附註中披露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比如某項持有代售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0萬元,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為8萬元,則此時固定資產發生減值2萬,應該將該減值損失在當期予以確認。